1.媒体来源: 自由时报
2.记者署名: 黄明堂
3.完整新闻标题:
前夫告外遇生子 妇胜诉辩:自己以针筒注射精液到阴道受孕
4.完整新闻内文:
李姓妇人于离婚后9个月产子,告诉吴姓前夫是他的“种”,吴男也办户政登记为新生儿
的父亲;不料,DNA鉴定父子无血缘,吴认为李女在离婚前外遇怀孕,提起侵害配偶权的
损害赔偿之诉,但李女出庭称是以“针筒”取不明男子精液注射阴道而怀孕,否认外遇,
医师受传唤也供称不无可能,法官因此判吴男败诉。
吴男提损害赔偿的民事官司指出,他跟李女于民国92年间结婚,107年12月离婚。李女于
108 年9月以LINE告诉他,表示她于108年8月产下一名男婴,经婚生推定后,推定为他的
,与他定新生儿从母姓。
吴男后来收到台东户政事务所的户籍登记通知,限期要求他应与李女约定新生儿姓名。不
过,李女在109年5月向他提起否认婚生推定之诉,诉讼中经亲子鉴定结果,确认他与新生
儿毫无血缘关系,并经法院裁定否认父子的婚生推定。他推算,李女应该是是107年12月
离婚前,即与其他男子合意性交并怀孕受胎,他私下访查,得知新生儿真实生父应为林姓
男子,李女与林男已侵害他的配偶权,要求2人连带赔偿60万元。
李女则辩称,她是在107年12月调解离婚成立后,才向姓名、年籍不详的男子取得精液,
用针筒注射精液受孕,并无合意性交。李女并指吴男曾对她出通奸之刑事告诉,但检方函
询过妇安妇产科诊所之医师,确认她是在离婚后才受孕,做出不起诉。
法官传唤为李女产检及生产的医师作证,要厘清李女的受胎时间,及针筒注射可否受孕。
医师证称以受胎期间推算,他无法精准断定李女是在离婚日前期或后受孕,都有可能性,
若以超音波检查周数推算,李女更可能的受孕时间是离婚的日期之后。
法官问医师:“一般情形下,正常人有无办法透过针筒方式注射精液到阴道因此受孕?”
医师的答案是“只要精液在阴道就有可能”。
这答案打破了一般人对人工受孕是专业医疗行为的见解,法官再追问:“一般人不透过医
师的方式,在家里自行用针筒注射的方式就有可能受孕吗?”医师再答“只要精液在阴道
就有可能,不管用什么方式”。
法官根据医师供词,无法断定李女受孕怀胎日期是在与前夫婚姻解消之前或之后。吴男也
提不出有利证据,因此判他败诉。
5.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433002
6.备注:
所以她是买现榨“男性高蛋白”来打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