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为何在台湾开车杀人不算杀人

楼主: zeches2001 (qq)   2021-01-31 09:49:06
※ 引述《QmaxQ (行动代号185)》之铭言:
: 违规左转害重机情侣拦腰撞死 水泥预拌车司机判刑1年8月
先说法律上的公式:
过失致死,依刑法第14条第1项、及第276条(第2项业务过失致死已于2019年修法删除
)水泥预拌车驾驶执行业务时,因应注意而未注意,致生被害人死亡结果
: 看到这则新闻,害死两条年轻生命居然只要判刑1年8个月?!
量刑的基础可以参考司法院107年提供的pdf版本:https://reurl.cc/1g2E1p
: 那在台湾是不是司法鼓励民众要杀人,只要开车去撞就能比拿刀拿枪轻判许多?
: 觉得司法机关都把这些当作交通意外来判刑根本不合理,车也算一种凶器吧
: 决定违规左转的当下,就已经明知可能造成别人危险而为之,应以故意重伤害罪起诉
跟判
: 刑才合理吧
法律上所谓的明知是"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行为会杀人",例如A知道违规左转会
撞上人,但A根本无所谓,这就是明知。
可是实务上很多人都是无所谓,出事再推不知道会撞到人,于是变成过失
这是法官的错吗?不全然。
教育面,法学院就是这样教,不这样写就没分、甚至考不上
实务面,上级法院就是这样审,不这样判就是会被发回重审
制度面,立法委员这样订会让很多人的过失变成故意。由于主观上难以举证故意或过失
,加上罪疑从轻原则,因此法官会往过失方面推断。
制度面举个最简单了例子:B开车上路,路上切换车道数十次皆依规定打方向灯;惟一时
恍神,左转未打方向灯而撞上C。此时如果直接论断B是故意,那么就会有一堆人是故意
,然后你知道的。所以这是制度和现实妥协的结果
以上提供一些观点,还有题外话,检察官笑人法盲其实是专业主义的最佳示范:
只讲专业、别人的问题就是不专业;问的人就是X盲
: 有没有懂法律的乡民能解释,是不是开车去杀人,罪真的能减轻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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