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上个高雄地院新闻稿:https://reurl.cc/nnElZX
白话且简短翻译一下新闻稿的各点:
一.系争船只在索马里海域作业,船长下令佣兵击毙落海的4人
二.有影片证明确实是船长下令
三.只有船长有权力命令开枪
四.4人搭乘之木造小船已沉没,无从得知有无武装。但证人及船长均称未见船上有武器
,4人也未对船长及所属船只开枪。
又船长下令开枪时,4人已落海,其中1人举手投降,足见船长已无防卫必要,故不成立
正当防卫。
五.船长非法持有枪枝且下令杀害4人,从一重之杀人罪处断。惟船只所处附近海盗猖獗
,船长下令开枪是为确保自身、船只及船员安全,非罪无可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