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请放最后面 违者新闻文章删除
1.媒体来源: The reporter
2.记者署名:
文字 张子午
摄影 林彦廷 吴逸骅
设计 黄禹禛
3.完整新闻标题:生与死的灰色地带──台湾死刑量刑基准的质变与张力
4.完整新闻内文:
生与死的灰色地带──台湾死刑量刑基准的质变与张力
https://i.imgur.com/52kPtvv.jpg
20年来司法审判面对极端严重犯罪的视角,有着剧烈的转变,从以往只看行为与该负上的罪
责,渐渐朝向需要在判决前完整了解这个“社会人”的一生──愈来愈多判决书呈现被告从
小到大的故事。
每当发生极端的刑事案件,“杀人偿命”的素朴正义声浪便会掀起。对于犯下最严重罪行者
,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界线在哪里?《报导者》透过爬梳历年来罪行严重程度可达死刑案件的
判决书,发现这条模糊的界线随时间有着剧烈变化;外在民意浪潮与国际人权趋势中,死刑
的边界在不同的张力间拉扯,逐渐发生质变,渐由纯粹的“论罪”,倾向更深刻与程序化讨
论“量刑”。
1998年10月11日凌晨,19岁青年林清岳因不满父母管教及欲谋取财产,伙同5名友人在林口
自家独栋住宅乱刀砍死亲生父母;此一灭门血案,震撼上世纪90年代的台湾社会。当年审理
此案、目前担任最高法院法官的黄瑞华曾在2015年模拟宪法法庭中,回忆自己审理“林清岳
弑亲案”的挣扎经验:
“林清岳生活长期放荡、杀害父母手段凶残,案件震惊社会;但法庭中的林清岳低着头、看
起来相当痛苦。她揣想自己若是林清岳,即使回到社会上,想必也活不下去。”
于法庭中直视被告的片刻,法官似乎感同身受那个被社会各界痛斥为逆子、冷血杀人犯、甚
至魔鬼化身的被告身为一个人的痛苦。然而此一意欲审视被告心境的视角,在判决书里付之
阙如,除了寥寥数语形容林清岳“学业、品行表现不尽理想,屡遭 (父母)责罚打骂,
亲子间摩擦日生”,几乎所有篇幅都在透过各方证词描绘案件事实,接着依据犯行论罪、科
刑。钜细弥遗的犯罪细节背后,我们仍然不了解林清岳是个什么样子的人、经历了什么样的
生命历程。
“犯罪情节重大,罪无可逭,实有与社会永久隔绝之必要。”
死刑判决最常出现的例句一锤定音,2002年3月底最高法院判决定谳,同年5月林清岳被枪决
。
残忍的犯行并未随着持续执行死刑就此消失,但我们能从司法流程中,看到愈来愈多这些犯
下社会所无法容忍行为之人,原先生活在社会中的样貌。
愈来愈多判决书呈现被告一生的故事
2018年6月1日凌晨,男子陈伯谦以推广弓箭文化为名,在华山草原搭建的草堂内性侵杀害女
学员,2天后因担心藏匿于塑胶箱的尸体被发现而将被害人分尸,并把部分遗体制成标本。
即便当年发生多件分尸案,此案由于手段凶残以及发生在市民可自由来往活动的公共空间,
引起社会强烈的震撼。
判决书里,20年前难以想像的细节,近乎像一部人生传记般铺展开来:
幼稚园时当过僵尸片临演、小学被选入资优班、中学时热衷生物研究、转换多次工作跑道后
欲发展亲子共学活动
新闻媒体用猎奇角度渲染出的变态杀手,随着法院委托专家对其过往经历的详细访谈调查,
揭露的却是泅泳于现实中的平凡困境──大多数人从成长到独立成家立业都必然要遭遇的高
峰与低谷、挫折与梦想。
鉴定人、中央警察大学教授沈胜昂分析其早期生命经验,因兼具长子与长孙身分且天资聪明
,而倍受家族疼爱,但由于没有来自父母的关键引导与陪伴──双亲经常严重冲突,父亲长
期缺席,使陈伯谦无法发展出稳定健康的自尊,长期仰赖外在的肯定与赞美,养成自恋的人
格倾向,并倾向用不负责任的态度,逃避现实中的受挫经验,案发前便不断重复其面对问题
的恶性循环。
在判决书中完整呈现被告人生的重要事件、并从中剖析其心理特质,陈伯谦案不是唯一。在
此之前,沈胜昂已接受法院委托鉴定多起争议案件,包括汤姆熊随机割喉案的曾文钦、八里
妈妈嘴咖啡双尸案的谢依涵、北捷无差别杀人事件的郑捷、小灯泡案的王景玉等。
从林清岳到陈伯谦判决书的差异,可具体而微看到20年来司法审判面对极端严重犯罪的视角
,有着剧烈的转变,从以往只看行为与该负上的罪责,渐渐朝向需要在判决之前完整了解这
个人的一生。
天时地利人和,造就量刑典范转移
https://i.imgur.com/Fsjx7Pe.jpg
死刑案光谱的一端:法院除了委托精神科医师鉴定,通常还会委托另一组心理学者剖析被告
的生命历程与心理发展,作为量刑判断的依据。(摄影/林彦廷)
近年来在这类全国瞩目的重大案件中,为求慎重,法院除了会委托精神科医师鉴定是否符合
《刑法》第19条、得以减刑,通常还会委托另一组心理学者剖析被告的生命历程与心理发展
,此鉴定结果是法官用《刑法》第57条量刑时判断的依据。
“审判可切成两个阶段──论罪与量刑,前面要看有罪还是无罪,比较复杂,《刑法》19条
在这个阶段处理到底有无精神疾病、可不可以减轻责任能力;接着就要看罪要判多重或减轻
,这时候就要用《刑法》第57条,看被告的成长与家庭背景、工作状况、经济情况等各个层
面的因素。不过,以前法院常常会把两者混在一起,”曾担任过精神疾病犯罪者曾文钦随机
杀人案、死刑案件缅甸华侨李国辉纵火案辩护人的律师翁国彦指出。
“目前最高法院愈来愈要求这两个阶段截然划分,以往整个审判期间99%都在处理论罪,只
有1%谈量刑;但现在至少在死刑案件,法官处理量刑的部分大幅放大,至少占20%~30%,”
翁国彦提到。
这样的“典范转移”并非理所当然的自然演化或凭空而来,背后有着政治与社会条件的必然
与历史的偶然。
2005年《刑法》进行最大幅度修订,关于“科刑标准”的第57条,在既有10款事由基础之上
,新增“行为人义务违反程度”的款项,并确立“以责任为基础”,修法方向模仿自德国《
刑法》46条第1项,核心精神是“责任”以及“社会复归”,与单纯的应报式刑罚迥然有别
。
2009年政府全面引进“两公约”关于人权保障的规定,是另一个更重要的转捩点。
“我们用整部《公约施行法》的方法让它具有国内法效力,直接照搬进来的方式是比较粗暴
的,与日本比较可看出明显差异;他们就算签署了、送交联合国生效,仍尽可能透过个别修
改现有法律的方式,以确保国内法体系的一致性与完整性,不会随便因公约大幅改变内国法
原先架构,”长期深入研究台日两国刑法理论与刑事政策的台湾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谢煜伟
表示。
“但另一方面很立即在台湾司法上面发生影响,从2011年到2012年开始,律师在诉讼过程中
大量引用两公约,法官也必须回应;之后又有愈来愈多专家与国外学者参与讨论,让许多概
念在实务上更充实。相较之下,日本到目前为止两公约仍只是聊备一格,在诉讼及判决理由
中几乎看不见公约的身影,”谢煜伟强调。
就在内部司法制度以及外在政治局势的剧烈改变下,2013年初,最高法院收到一件曾在一审
被判无期徒刑、二审改判死刑的“吴敏诚案”,时任最高法院法官吴灿,在撤销发回的理由
中(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70 号刑事判决),首次在司法实务中企图将国际人权公约与
我国《刑法》接轨。成功大学法律学系教授李佳玟曾分析,在一连串“天时、地利、人和”
的条件中,此判决写下死刑量刑的指标性意义。
最高法院发回理由的首段,即引述人权公约中要求死刑案件应严格遵守正当法律程序,具体
做法则是以《刑法》57条列出的10点量刑要素为基础:
“逐一检视、审酌,以类似‘盘点存货’之谨密思维,具实详予清点,使犯罪行为人系以一
个‘活生生的社会人’而非‘孤立的犯罪人’面目呈现,藉以增强对其全人格形成因素之认
识,期使刑罚裁量尽量能符合宪法要求限制人民基本权利所应遵守之‘比例原则’。”
吴敏诚案系列判决,及同一年的张鹤龄案判决影响深远,被通称为“吴灿基准”,使得后续
法院在审理法定刑度可达死刑的重大案件时,明显较以往多出更大量的篇幅描绘被告的人生
,并且更频繁委托专家的访谈与调查,据此一一盘点《刑法》57条各项事由。
https://i.imgur.com/cRHPHJC.jpg
过度聚焦“教化可能性”,阴错阳差成为最大争议
然而,即便跳脱陈腐的判决语言,力求更完整检视量刑因素,但判决书仍不是一个能与大众
有效沟通的管道。吴敏诚案之后反复出现的“教化可能性”,被媒体撷取放大,直到现今在
仍在重大案件中不断引发争议。
“吴灿法官对于‘教化可能性’的原意是,事实审法院常在死刑判决里面说:显无教化之可
能,可是却都没提出佐证,应该要有相关事证作为依据,才能得出这句话;后来却被解读为
,最高法院要求事实审做教化可能性鉴定,”谢煜伟表示,“实际上,最高法院从头到尾都
没说一定要写有无教化可能,其实判断现有资料、详尽说明要不要判死,就足够了。但后来
有点阴错阳差地被法院反复引用,透过鉴定的事项确认有无教化可能。”
在定义不清中,法院一旦将被告的“教化可能性”交由鉴定团队判断,在许多案件中,都可
看到鉴定人对此概念的不确定甚至质疑。例如至今最新一起死刑定谳的沈文宾案中,台湾大
学医学院精神医学部主治医师吴建昌强调,因为“国家欠缺足够心理治疗资源”,难以用当
下的鉴定推估未来的教化及矫治可能性;于2016年烧死6人的汤景华纵火案中,亚东医院精
神科主治医师郑懿之更明白表示精神科医师不是“巫师”,“无法预测未来”。
“前几年比较著重教化可能性鉴定时,有的法院委托精神科医师、有的临床心理师,甚至学
者,引发很多问题,个人一直反对,因为鉴定命题本身不明确,不管医师或心理师,都很难
评估未来10年、20年可不可以教化,”谢煜伟表示。
更常出现的情况是,法官仍依据个人价值,无论在有/无鉴定的情况下,迳自判断。例如20
18年被枪决的李宏基,三审法官即认为情节严重,且被告一心求死 ,教化可能与否非唯一
考量;2020年11月一审判死引发轩然大波的单亲妈妈勒毙子女案,法官则指摘被告未善尽母
职,不思寻求协助改善经济压力,以残忍手段杀害儿童后更未见反省,“教化显非易事”;
最新一起于2020年12月31日一审被判死、在台南玉井真理佛堂纵火导致7死2伤的青年曾文彦
,承审法院认为其犯行出于缜密计画,即使经鉴定为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症,但审理中态度恶
劣未见悔意,鉴定意见不排除未来再犯可能,“受教化矫正之可能性低”,唯有判处死刑才
足以“还死者公道并抚慰生者之痛”、“实现刑罚权之分配正义”。
“我们既有的法律结构对于量刑的规范不多,理论上最高法院可以把关,虽然有给一些抽象
法则,但允许采取综合审查所有因子,结果就是每个法官可以挑自己比较看重的东西,产生
高度个别差异,”李佳玟表示,“大众就会比较,为什么一个人(张鹤龄)杀他小孩还开直
播给小三看的可以逃死,但生活过不下去的单亲妈妈就被判死。量刑最大的困难点是:一方
面希望个别化,法官就个案的因子去判断,但大众期望标准具有一致性,把这通通丢给法官
,在面对社会压力时,常倾向判死刑。”
她与谢煜伟近年分别研究美国、日本两国的量刑模式,一致认为我国死刑案件应该要区分出
“定罪”与“量刑”的程序,否则现行的层次与结构无法划分出来,盘点量刑因素常沦为形
式,最终仍取决法官“因人而异”。
吴灿也意识到聚焦教化可能性后定义不清造成的批评与争议,在台湾发生一连串随机杀人事
件的2017年底,一场高检署以“教化可能性及精神状态鉴定”为题的研讨会中,他亲自详尽
说明并捍卫当年从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70号刑事判决开展出的概念,重申在剥夺生命权
的死刑中,需要用最谨慎的态度建立客观衡量的标准,而非“陷入法官个人对于应报刑与徒
刑之间主观偏好的选择”;在死刑案件中着重“教化可能性”(或称更生改善可能性),是
现代刑罚除吓阻之外更重视“再社会化”的必然结果,更提示面对此一新兴鉴定命题的具体
做法,需要借助跨领域团队,以实证的方式呈现“犯罪人从出生到犯罪的人生故事”,以增
强量刑法官对被告的认识。
郑捷案树立死刑案光谱另一端的指标:个人归因、扬弃“教化可能性”
https://i.imgur.com/sTe1N7x.jpg
死刑案光谱的另一端:将犯罪行为个人化归因,若无不可抗力的外在因素,犯罪就是个人的
问题,须负全责不得减刑。(摄影 / 吴逸骅)
在我国的审判程序直到现在仍由职业法官主导之下,量刑因素几乎全盘展现法官个人对死刑
议题的思考,“吴灿基准”不可免会遭逢挑战。
2016年郑捷案三审(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984 号刑事判决),就可说是对于吴灿所揭示
“社会人立体脉络”的“直球对决”。死刑定谳后19天,犯下台北捷运无差别杀人事件的郑
捷,由当时的法务部长罗莹雪批准执行枪决。
郑捷三审判决被往后的死刑案件反复引用,主要在于受命法官黄瑞华关于量刑理由的论述,
为一直以来模糊的死刑标准画下明确界线,将犯罪行为个人化归因,若无不可抗力的外在
因素,犯罪就是个人的问题,须负全责不得减刑;更重要的是,此判决象征著司法体系内部
对于“教化可能性”的反动,罪行严重到一定程度,就不用考量教化可能性,只能处以最严
厉的死刑。
到底要从“社会人”的角度发现其情可悯,或是只论“最严重犯行”就罪无可赦?目前死刑
案件的判决中,普遍都处在这两极的光谱中。
2017年台南地院前发生的洪当兴家暴杀人案,3年多来历经各审级判决的变化,具体而微地
反映了同一案件里,两股互相抗衡的张力在其中摆荡、交错、拉扯的身影。
“被告乃一心智健全,且受有良好教育之成年人,竟因个人些微之不如意 堪认其无理、
任意剥夺他人性命之犯罪行为动机深具伦理之特别可责性,且其犯罪之手段及情节,亦极为
残忍、冷酷,而具特别残暴性 是本件自应课以死刑之刑罚。” ──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
07年瞩上重诉字第391号刑事判决(洪当兴案二审判决)
洪当兴的一、二审判决书里,法官正气凛然,要为被害人及整体社会实现正义的量刑理由背
后,延续的就是郑捷案立下的死刑判决指标,皆具体引述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984号判决
中的两个重要观点,作为量处死刑的理论支撑:出于个人因素的行为须负全责不得减刑、最
严重之罪不用考量教化可能性。
“一审的时候我们认为洪当兴既没前科,行为也非事前计画,主要是冲动下的行为,便没有
声请做精神鉴定,法官也没有强烈要求,只传唤二姊、里长、朋友到法庭作证,大家对他的
评价都是一个‘好人’,连并无私交的里长也觉得这人不错,希望法官给他一个机会,在客
观评估下,应该不会判死刑,”洪当兴的辩护人、法律扶助基金会台南分会律师陈威延说。
在另一位辩护人李宣毅的眼中,洪当兴就只是一名深爱孩子的平凡父亲,“现在婚姻出问题
的人满常见的,如果没有发生这件事情,会觉得他再正常也不过,会花很多时间接送小孩、
注意他们的状况,我有时候觉得他陪小孩的时间比我还多。”
“结果令我们非常错愕,法官很干脆的给了个死刑,”陈威延表示。
一审在没有做任何鉴定的情况下,法官从现有的资料以及法庭传唤证人之证词,自行盘点量
刑理由,完全展现出典型“个人归因”的结论,认为被告纵使有诸多婚姻、生活之不顺,“
然同在社会上生活之众人皆须面对生活中形形色色之压力与挑战,被告并无明显承受通常一
般之人均难以负荷之生活压力之情事,尤不能容任被告凭此为其杀人夺命之借口。”
仿佛为了补足前一审证据资料的不足,二审法院则彻底展现操作鉴定流程的极致,一口气委
托3家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鉴定,除了内向与喜好独处,报告呈现出来的结论,并无异于常人
之处:
“与原生家庭感情融洽、大学贪玩被退学,又重考上末段私立大学、毕业后换了几份工作后
积极报名职训、取得工程师证照在上市公司稳定工作近10年、因产业结构变化突然有一天被
裁员、与妻子的相处与沟通状况每下愈况 ”
无论是法官心证还是专家鉴定,结果殊途同归:其境遇并非明显超过一般人所能承受之程度
,仅因夫妻间极为轻微之摩擦,不寻思克服及解决之道,在无法压抑情绪及一时冲动形下犯
下如此严重之犯罪,完全属于洪当兴个人的问题,已达罪无可逭、求其生而不可得之“最严
重”之程度,处以死刑才能有效发挥刑法之社会规范功能。
洪当兴案更一审,向前开拓死刑量刑基准
相对于前两审判决仅看罪行严重程度,更一审则犹如位在光谱的另一端,以吴灿所倡议的“
盘点存货”思维审视被告完整的生命历程,甚至走得更远,跳脱已被太多成见所围绕的教化
可能性,而委由一整个团队进行调查访谈,全面再现被告人生的所有历程、未来再犯或复归
社会的可能;甚至前所未有的在死刑案件里,援引《儿童权利公约》针对被告同时也是受害
者的子女,由另一组团队进行“儿童最佳利益鉴定”。
“我一直倡议应该不要求鉴定团队评估未来(是否可能教化),而是要认真看清楚审判当下
,犯罪行为人内在素质与外在人际关系跟互动状况,洪当兴案更一审的‘量刑前社会调查’
可以说是首见往这个方向的尝试,已经跟教化可能性鉴定脱钩,希望能从犯罪行为人的‘现
况’中更精确判断‘可责性’及‘社会复归可能性’,在罪行严重程度达到死刑的责任上限
中,去看是否有能向下调整刑度的空间,” 谢煜伟说,他被台南高分院委托担任洪当兴案
更一审的法律鉴定人,主要从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于2018年最新意见中,论证出不能只看
犯行,而必须同时考量行为人个别因素,具体推翻前两审仅看犯行严重程度的死刑判决。
司法院鉴于近年来死刑与否的判决与否屡屡引发外界标准不一致的质疑,从2019年起委托包
括李茂生、周愫娴、谢煜伟等学者、精神科医师、心理师、社工师、观护人及法官等各方代
表,研议如何更精致化操作量刑前社会调查(或称为情状鉴定),尤其聚焦在《刑法》57条
中第4、5、6三款事项,厘清犯下一严重大错的背后,除了近因,透过较长期而深入的调查
,探究深层结构性的原因。整个计画已于2020年底结案,即将于今年2月19日举办学术与实
务交流研讨会,在此之前的洪当兴案已走在前头。
这样的角度无疑背离大众认知的杀人偿命素朴正义观,承审法官侯廷昌有意识地引述中研院
法律所副研究员许家馨的论文,强调每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时,民意诉诸“治乱世用重典”,
刑罚体系若无法保持冷静、理性与节制,在一片妖魔化、去人性化的集体报复情绪中,将失
去同理的能力,拒绝探究、解决犯罪的成因及其行动之处境,恐会制造更多另一种不公不义
。
洪当兴案更一审透过详尽的调查,具体的在公开判决中展现同理的视野,向前开拓出死刑量
刑的边界,2020年8月更一审宣判,由死刑减至无期徒刑,双方上诉到最高法院后,于2021
年1月21日被驳回,全案以无期徒刑定谳。
5.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s://www.twreporter.org/a/change-of-death-penalty-standards-in-taiwan
6.备注:
想被教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