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看到新闻提到某个案子被发回更审
去查了一下维基
更审,是权利救济程序之一,指“对‘未确定之判决’提起上诉的一般救济程序”,亦即
上级法院废弃或撤销下级法院判决,发回该下级法院重新审理的程序。[1]
值得一提的是,上级法院若在废弃或撤销原判决后迳行作出判决,即不会发回更审(这种
情况在中华民国并不常见。)[1]
问题是
为什么要发回?
下级法院就这样判了也这样认定了
你再发回去有什么意思?
且看起来上级法院也不是不能自己判决
且这种制度上总给人一种官大学问大,资格老学问就高的感觉
你是法官我也是法官
大家都不是法盲外行
但我是上级法院的法官
我觉得下级法院的判决有问题就是可以撤销
但是上级法院的撤销有没有问题
谁来监督?
但是各国似乎都是这样的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