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讨论法律问题。
理由中,最主要就是肯认“抵抗权”与“公民不服从”可以阻却违法。
ok
其中在“抵抗权”部分,最高法院认为“抵抗权的概念,是为了保卫及回复民主宪政秩序
,并由宪法赋予其正当性与合法性。”最高法院还引用德国1968年修宪时的概念,“该项
抵抗权须在不法情况极公然时方可行使,且应是最后手段。我国宪法虽未明文规定抵抗权
,但依国民主权的宪政原理,仍应加以承认。人民行使抵抗权的行为,得阻却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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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应不应该先论述一下民主宪政秩序当时如何遭公然不法破坏?
例如在最高民意机关由人民选出的合法议员表决通过将法案排入院会议事因为如何所以是
公然不法破坏宪政秩序?
要不要最高院先解释哪些人在哪些程序中违宪破坏宪法秩序?
2最后手段性
记得没错的话,当时是在委员会的表决。之后还有院会的攻防。这时后发起的攻占行政、
立法最高机关哪里符合最后手段?
至于“公民不服从行为”部分,“本身是言论自由的特殊表达形式,且所欲保全的整体法
: 益为即将或刚开始遭破坏的自由民主宪政秩序时,法院自得类推适用紧急避难或避难过
当
: 之规定,阻却违法或减免刑责。”
3自由民主宪政秩序在当时如何即将遭受破坏?因为中国会更需要我们酱?
4含摄的部分有大神有看到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