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盲们,有没有看判决拉
这个没事情是医生背书的拉
不是法官自己认定的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 交简 字第 2483 号 判决
查告诉人洪育智虽因本件受有“睾丸破裂、左侧睾丸损伤”
之伤害,并于108年8月15日接受左侧睾丸切除手术,此有高
雄市立小港医院诊断证明书2份在卷足凭(雄检他字卷第13
、15页),惟经本院函询高雄市立小港医院,经该院覆以:
病人洪育智,睾丸切除手术为一不可逆之损伤,可能影响生
育能力,但在另一侧睾丸正常状况下,不一定会造成不孕或
是严重减损其生殖功能等语(本院卷第75页),有该院109
年12月23日高医港品字第1090304575号函暨所附说明在卷可
考。是告诉人虽因本件车祸受有前开伤势,惟尚无证据可认
已造成不孕或严重减损生殖功能之情形,而未达刑法第10条
第4项所规定之重伤害程度,堪以认定。
所以就是医生说没有不孕或严重减损吼,所以要喷去喷医生
现在法官照医生回文判要被喷,不照医生回文也要被喷喔?
还能生=>非毁败,正常作用没有减损生殖=>非严重减损
==>医生说的
附录法条:
刑法第10条有关重伤
称重伤者,谓下列伤害:
一、毁败或严重减损一目或二目之视能。
二、毁败或严重减损一耳或二耳之听能。
三、毁败或严重减损语能、味能或嗅能。
四、毁败或严重减损一肢以上之机能。
五、毁败或严重减损生殖之机能。
六、其他于身体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难治之伤害。
有没有法盲不看判决乱喷法官的八卦啊???
还是现在要转喷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