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我觉得检察官问题不大,以下是性骚扰防治法部分条文:
第 20 条
对他人为性骚扰者,由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锾。
第 25 条
意图性骚扰,乘人不及抗拒而为亲吻、拥抱或触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体隐私处之
行为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
前项之罪,须告诉乃论。
第 26 条
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于性侵害犯罪准用之。
前项行政罚锾之科处,由性侵害犯罪防治主管机关为之。
简单来讲就是告上法院就是想把他抓去关,或者以刑逼民要赔偿,但摸耳朵实在难以
说是符合25条,所以检察官才会不起诉。
摸耳朵虽然不用被抓去关,还是能构成第20条被处罚锾的,也足以告公司的性平会,
并不是能不付代价的随便摸,但这就不是检察官的职权范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