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为什么台湾存摺不会被淘汰掉?

楼主: TheRock (就是这样)   2021-01-13 07:19:28
依法论法,
就原文章中的描述与实际法律关系不符的部份予以补充。
※ 引述《gogolakers24 (购购雷克斯)》之铭言:
: 2.法规沿革
: 民国74年前,银行法第7条-
: “本法称活期存款,谓存款人凭存摺随时提取之存款。”
1985 年修法以后:
: 银行法第7条变成-
: “本法称活期存款,
: 谓存款人凭存摺或依约定方式,随时提取之存款。”
: 例如
: 水电等代缴费用,会自动从银行户头自动转帐。
: 把户头自动转帐大部分解的话,其实是等于:
: [你的帐户]->[银行提取你的存款]->[银行帮你缴款]
“代缴”的说法在这里其实有点误导。
因为“代缴”虽然乍看之下是银行替你缴款,但实际上的关系其实是:
  存款人“授权”水、电、电信业者从自己的帐户取款。
如果大家还记得的话,
在启用水、电、电信费的“银行转帐代缴”服务的时候,
不是都要先填一份授权书然后交给水、电、电信业者吗?
这份授权书的作用,就是“授权”水、电、电信业者从自己的帐户取款。
相关业者在收到这份授权书之后,会送交你指定的金融机构核对签名或印鉴。
当金融机构确认授权书上的签名或印鉴与自己的资料一致后,授权书就会生效。
之后相关业者就可以依据这份授权书直接到你的帐户取款。
因为相关业者是依据存款人的授权到帐户取款,
=> 在法律关系上,相关业者是以存款人的代理人身分到帐户取款
=> 在法律效力上,由于代理人的行为与本人的行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所以,相当于存款人自己去取款。
因此,此处的“代缴”在法律上产生的效力,其实相当于存款户自己去领钱。
: 银行:“欸欸,请问依约定之方式,是什么方式啊??代缴ok?”
: 政府:“银行法第七条所称“依约定方式”提取存款释义”
: (ok,可以!)
: 或是
: 银行:“欸欸,我可以不给存摺,给对帐单明细就好吗??”
: 政府:“对帐单代替活期存款户存摺以确认存款余额释义”
: (原则同意,惟须保障交易安全)
此处涉及的是存款余额的确认,与第七条的活期存款定义无关。
: 所以在法规沿革的背景之下
: 虽然没规定开立帐户一定要用存摺
: 但民国74年银行法第7条修法不限存摺的时候
: 当时只是为了加开方便之门
: 字义仍然以存摺为主,其他约定方式为辅
: 法条只有特别提到存摺
: 算是明示银行一个“法规建议你的没争议的SOP”
法普一下:
法律上文字中的“A或B”是“在A跟B中任何一个”的意思,
因此,在字义上,乃至于法律效力上,并没有任何主、辅的意思。
“存摺”之所以看似居主要形式的地位,
只是因为原本只有那一种,所以因为普遍而显得强势。
: 正常银行都不会没事去挑战政府一直发想另行约定方式
这里不存在“挑战”的问题。
其实很多外商银行在台湾发展的时候,就直接采用无折存款的形式。
像我在 HSBC 开的第一个帐户,是 Direct,就是无折活期存款。
我甚至到今天都还没有 HSBC 的存摺。
: 再加上台湾老人使用习惯
: 没拿到存摺不安薪跟觉得自己吃亏,就这样一直沿用下来了
: 阿如果想要加速淘汰存摺的话,应该三种方式吧
: 一、下次修法时,顺便把存摺那两个字拿掉
: 这样看会不会加速数位化一点
就法律文字的解释来说,不需要。
: 二、金管会公布定型化契约参考范本,提款方式不要绑存摺
: 一般开户都签“凭存摺+签名or凭存摺+印鉴”
: 金管会范本可以主导改一下不要提到存摺
: 三、时间会慢慢带走大部分坚持只用存摺的人....
: QQ
: 资料BY 柜员表妹+自己
就个人的立场,不觉得存摺非得要拿掉不可。
在许多情况下,对“留下实体存证”的需要远高于“方便”。
作者: grant790110 (历史的过客)   2021-01-13 07:37:00
一早发这认真文给谁看对了 中华民国万岁
作者: eggbird (小焰影)   2021-01-13 08:37:00
认真文~推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