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ulapica (酷拉皮卡)》之铭言:
: 最近有一则新闻说
: 机车撞到了电动滑板车
: 结果机车骑士死亡的不幸二号
: 引发一阵热论
: 但问题来了
: 如果是名侦探 柯南
: 骑乘电动滑板
: 可以上路吗?
: 据说目前的法规是交通管理条例
: 未来电动滑板车、赛格威等时速廿五公里以下的个人行动运具,授权地方政府自定可上路的范围,不过未满十四岁的孩童不可驾驶上路;至于医疗代步车、电动轮椅仍被视为“行人”,但在人行道行驶速率不得超过六公里,违者罚三百元。
: 而且限制未满14岁禁止上路
: 那么问题来了
: 名侦探 柯南骑乘电动滑板在马路上不时甩尾高速行驶为逮补嫌犯好不威风
: 请问名侦探 柯南是否已满14岁?
: 电动滑板高速上路算不算违规
: 请作答
: 哔☆咔
こんぬい,是我,我冲矢昴啦
法律跟柯南都是我的专长之一
双重专长
不过我现在在看羊开车...不是R18那种车
言归正传,我很讶异的是,这个问题居然真的有记者跑去找律师问过
日本记者
首先针对的是柯南拿麻醉枪射人,无论是大叔、园子还是谁的部分
律师认为伤害罪所处罚的是行为人之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之生理机能产生障碍
这边我们稍微白话一点
我国刑法的伤害罪,所谓的“伤害”,所指的当然不只是什么
干你娘往他脸上挥两拳,还包含其他的行为,只要那个行为足以造成伤害的结果就好了
但是什么叫伤害的结果
有主张身体完整性侵害说(林山田等),认为伤害结果不只有妨害生理正常机能或不良变
更健康状态,就算只是改变身体之外观都可以算是伤害结果,比如剃掉一个人的眉毛、剪
掉他的指甲、剃光他的头发等等,都可能会变成伤害
相对的,也有主张生理或健康机能障碍说(甘添贵等),认为只有使生理机能发生障碍或
对健康状态有不良影响的结果才叫伤害,单纯改变外貌不是伤害
(注:卢映洁,刑法分则新论,修订十版,页510,2015年7月。)
但是无论你采哪一说,反正“使生理机能发生障碍”都会是伤害结果
那柯南用麻醉针导致小五郎即时进入睡眠状态,必然是使生理机能发生障碍,因此属于伤
害罪
但是可以考虑因为法益侵害极轻而不具备可罚违法性,也就不会构成伤害罪
另外就是滑板的部分
律师认为虽然滑板有四个轮子,但是因为用非内燃机的引擎,又应该会满足于某个程度的
马力条件,因此太阳能动力滑板可能属于“原动机付自转车”
如果太阳能动力滑板属于“原动机付自转车”(概念上我猜大概跟电动脚踏车87趴像啦)
的话,这个交通工具没有头灯尾灯方向灯等等狗屁,不符合道路车辆的安全基准
是不能在道路与人行步道上行驶的
因为柯南拿来开,所以违反道路交通法第62条,可处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五万元以下罚
金。
所以看起来那个电动滑板滑上街在日本是违法的喔
大概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