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google map评论能告吗?

楼主: Ccsleep (新港鸭肉羹)   2021-01-05 20:22:46
※ 引述《kbt2720》之铭言
: 虽然有些店家态度很差
: 可是去评论的人有的也接近辱骂,甚至都有的人根本没消费,只是看到新闻就去跟着骂
: 这样子店家可以对辱骂、毁谤的内容提告吗?
: 只有少数几个资讯说可以提告
: 可是又有人说外国公司不可能提供ip
: 到底有没有告成功的案例阿?
: 有卦吗?
认真回啦
这个问题适用的罪章应该是
刑法309条1项,人称的公然侮辱啦
或是
刑法310条各项,人称的诽谤罪啦
首先介绍一下侵害名誉跟信用犯罪的一些相关概念
1.言论自由是人民基本权,人民人格也享有被尊重的权利,两种基本权的冲突,依利益衡
量的观点来认定。
2.人生活在社会上,不会有人随便就来骂你,是透过具体事件才让社会大众对其产生评价
,然而,若“指摘或传述具体之事实攻讦他人”,改他人透过具体事实累积之评价就会面
临降低的风险,所以,诽谤罪保护的是“外在名誉”跟“规范名誉”。但若用空洞或代表
的词语辱骂他人,并不会影响社会对其的整体评价或认识地位,最多只是让他产生心理上
的不愉悦而已,所以公然侮辱保护的是“主观的感情名誉”
小整理:
情况1.
你吃完之后,在google评论对店家留言“刚刚吃饭那个服务生是白痴、猪头”-可能公然侮
情况2.
你在google评论对店家“刚刚我吃的那碗像味噌汤的排骨酥汤,干他妈$20000坑人484”但
人家明明就是卖绿色的莱猪牛肉面,根本没卖你说的这个东西-可能构成诽谤罪
再来讲刑法311条 以善意发表言论,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罚
1.自卫、自辩之类的情形
2.公务员报告职务
3.可受公评之事,为适当评论
4.议会法院之类的做纪录
什么意思?????
311条是个阻却违法事由,简单来说,让你没事的啦
最适用的应该就第四项了
什么叫可受公评之事???
“依事物性质,在客观上可接受公共评论者”
举例一下 (单纯例子,没有指涉)
你去一家餐厅吃饱,去Google map留言“这家草屯的田X牛肉面,我觉得CP值不高诶,大家
参考一下,我给一星”———没事啦
但如果你留言
“这家草屯的田X牛肉面,他妈用莱猪还涨价,我留言还会被删,那碗$20000000的牛肉面
484要储值台湾价值才能吃啦干,吃个面一小时房价涨30%”
但人家一碗明明卖$60,也没有删你留言,人家还不姓田,用的也是意大利进口猪肉,重点
还调降$100,最重要的是人家明明只卖鹅肉,要长毛才能吃。
这个时候
你要小心了
结语:
你各位懂不懂客观评价 不要评论完后面乱骂一堆有的没的
说实话,不要加油添醋,仅为参考意见
Live&peace
Ok?
啊所以我说
南投那个什么什么事件发展的怎么样啦
都没有人在更新
我说6.7年前那个 什么多喝水事件啦
南投的田啊 ,农地价值什么的
那时候还不会删留言,真好
噢对了
莱猪牛肉面,好吃
草屯分局看到这篇的话
就看到了,也没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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