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zalora (lara)》之铭言:
: 我发现有些人想法很糟糕
: 认为毁谤跟造谣也是言论自由的一种
: 不给造谣,不给毁谤,等于是剥夺他们的言论自由
: 这些人是不是完全搞错言论自由的定义阿
: 所谓的言论自由是保护你说真话的自由
: 并不包含你造谣,用不实言论毁谤别人
: 言论就跟刀子一样
: 你拿刀随便攻击别人,本来就该被判刑才对
: 除非你是拿刀来保卫自己,或者是保护他人
: 那法律才会需要保障你用刀的自由
: 言论也是一样
: 如果是恶意造谣攻击别人,本来就该被抓,被判刑好吗!
: 还有人觉得随便攻击别人是自己的自由?
: 那今天别人也这样随便攻击你,你也会觉得很好吗?
: 有没有这些把造谣跟毁谤当作言论自由的人在想什么的八卦?
有很多人可以问啊:
你可以问这些人
刘建国 林佳龙 蔡其昌 黄伟哲 高志鹏
尤美女 赵天麟 潘孟安 吴宜臻 李昆泽
管碧玲 李俊俋 姚文智 段宜康 陈其迈
陈欧珀 萧美琴
不过我觉得你应该是会用时空不同之术结束这一回合的发问
立法院第8届第4会期第7次会议议案关系文书
https://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08/04/07/LCEWA01_080407_00012.pdf
本院委员刘建国等17人,鉴于时代变迁,人权的意识高涨;惟查“社会秩序维
护法第六十三条条文”处罚事由有以“携带用于开启或破坏门、窗、锁或其他
安全设备之工具者”或“散布谣言,足以影响公共之安宁者。”前者因未致损
害,后者限制言论自由。另放置、投掷或发射有杀伤力之物品,须显已危害公
众安全,始具可罚性。爰此,应修正或删除此部分条文之适用。是否有当,敬
请公决。
说明:
一、破坏锁的工具多有,不能尽以带有开启或破坏锁的行为而施以罚锾。
虽有“无正当理由”之前提,但是此要件过于空泛,仍易使人入法。
是故应删除之。
二、现今言论自由的意识高涨,即使是谣言亦应受到言论自由之保护,更
何况大多数事件难以求证,故难以判定是否为谣言还是真实的传言,
是故亦应一并删除之。
提案人:刘建国
连署人:林佳龙 蔡其昌 黄伟哲 高志鹏
尤美女 赵天麟 潘孟安 吴宜臻
李昆泽 管碧玲 李俊俋 姚文智
段宜康 陈其迈 陈欧珀 萧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