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会拿释738来作为主张
"地方订定比中央更严格的法规一律不算牴触"的依据.
不过这种理论, 只要随便拿几个状况来推演一下就知道是错误的.
例如, 地方政府能不能以年轻人涉世未深为理由,
将公投法年满18岁有公民投票权的部分,
以自治条例改成年满30岁才有公民投票权??
(年满18是限制, 年满30是进一步的限制, 后者更加严格.)
释738里面讲得很清楚:
"地方自治团体得就其自治事项或依法律及上级法规之授权,以自治条例
规范居民之权利义务,惟其内容仍不得牴触宪法有关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
之规定、法律保留原则及比例原则。"
也就是说, 只有属于地方的权限部分, 才有自订自治条例的余地.
属于中央权限的部分, 地方政府是无权迳行规范的.
权限的划分可以参见宪法第107到111条.
除了宪法明文列举的部分, 未列举的部分以
"其事务有全国一致之性质者属于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质者属于省,
有一县之性质者属于县。"(省已经虚级化可以略去不看)这种原则性的条文划分.
另外"遇有争议时,由立法院解决之。"
也就是说, 立法院是宪法授权用来判断事务属于全国一致或地方自治的机关.
除非直接诉请大法官做解释, 不然就是以立法院的决议或订定的法律为准.
此次争议的"莱克多巴胺残留标准",
属于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15条所规范的项目.
该条第二项则规定:
"残留....动物用药安全容许量....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商相关机关定之。"
这次理亏的是地方政府, 手伸太长去干预到中央政府权限.
就算要找大法官来评理, 十之八九也是会被大法官直接打脸.
所以他们有些侧翼网军就开始在打预防针了.
"大法官一大半都是蔡英文指派的, 一定不会公正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