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县市若坚持对莱猪开罚 政院:撤销处分、送惩戒

楼主: mikamikan (mikamikan)   2021-01-01 09:27:41
※ 引述《waynedd (加西莫多)》之铭言:
: ※ 引述《mikamikan (mikamikan)》之铭言:
: 推文没办法好好阐述,只好用回文试着将叙述清楚一点。
: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38
: 解释文
:   电子游戏场业申请核发电子游戏场业营业级别证作业要点第二点第一款第一目规定电
: 子游戏场业之营业场所应符合自治条例之规定,尚无牴触法律保留原则。台北市电子游戏
: 场业设置管理自治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电子游戏场业之营业场所应符合下列
: 规定:……二 限制级:……应距离幼稚园、国民中、小学、高中、职校、医院、图书馆
: 一千公尺以上。”台北县电子游戏场业设置自治条例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前条营业场所
: (按指电子游戏场业营业场所,包括普通级与限制级),应距离国民中、小学、高中、职
: 校、医院九百九十公尺以上。”(已失效)及桃园县电子游戏场业设置自治条例(于中华
: 民国一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告自同日起继续适用)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电子游戏场
: 业之营业场所,应距离国民中、小学、高中、职校、医院八百公尺以上。”皆未违反宪法
: 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及比例原则。惟各地方自治团体就电子游戏场业
: 营业场所距离限制之规定,允宜配合客观环境及规范效果之变迁,随时检讨而为合理之调
: 整,以免产生实质阻绝之效果,并此指明。
: 理由书
:   人民营业之自由为宪法第十五条工作权及财产权所保障之内涵。人民如以从事一定之
: 营业为其职业,关于营业场所之选定亦受营业自由保障,仅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确授权之命
: 令,为必要之限制,惟若仅属执行法律之细节性、技术性次要事项,得由主管机关发布命
: 令为必要之规范,而无违于宪法第二十三条法律保留原则之要求,迭经本院解释在案(本
: 院释字第四四三号、第七一六号及第七一九号解释参照)。又宪法规定我国实施地方自治
: 。依宪法第一百十八条及宪法增修条文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制定公布之地方制度法,为实施
: 地方自治之依据。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条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地方自治团体得就
: 其自治事项或依法律及上级法规之授权,以自治条例规范居民之权利义务,惟其内容仍不
: 得牴触宪法有关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之规定、法律保留原则及比例原则。
:   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六款规定:“电子游戏场业……,应……向
: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核发电子游戏场业营业级别证及办理下列事项之登记,始
: 得营业:……六、营业场所之地址及面积。”经济部为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之中央主管
: 机关(同条例第二条参照),本于主管机关权责修正发布之电子游戏场业申请核发电子游
: 戏场业营业级别证作业要点第二点第一款第一目规定:“申请作业程序:电子游戏场业…
: …,申请电子游戏场业营业级别证或变更登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营业场所1.符
: 合……自治条例……规定。”(下称系争规定一)仅指明申请核发上开级别证或变更登记
: 应适用之法令,为细节性、技术性之规定,是系争规定一尚未牴触法律保留原则。惟各地
: 方自治团体所订相关自治条例须不牴触宪法、法律者,始有适用,自属当然。
:   宪法于第十章详列中央与地方之权限;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左列事项
: ,由中央立法并执行之,或交由省县执行之:……三 森林、工矿及商业。”第一百十条
: 第一项第十一款复规定:“左列事项,由县立法并执行之:……十一 其他依国家法律及
: 省自治法赋予之事项。”另于第一百十一条明定如有未列举事项发生时,其事务有全国一
: 致之性质者属于中央,有一县性质者则属于县之均权原则,藉以贯彻住民自治、因地制宜
: 之垂直分权理念。由于现代国家事务多元复杂,有时不易就个别领域为明确划分,亦不乏
: 基于国家整体施政之需要而立法课予地方协力义务之事项(本院释字第五五0号解释参照
: )。若中央就前开列举事项立法赋予或课予地方执行权责,或地方就相关自治事项自行制
: 定自治法规,其具体分工如有不明时亦均应本于前开均权原则而为判断,俾使中央与地方
: 自治团体在垂直分权之基础上,仍得就特定事务相互合作,形成共同协力之关系,以收因
: 地制宜之效,始符宪法设置地方自治制度之本旨(本院释字第四九八号解释参照)。准此
: ,中央为管理电子游戏场业制定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于该条例第十一条赋予地方主管
: 机关核发、撤销及废止电子游戏场业营业级别证及办理相关事项登记之权,而地方倘于不
: 牴触中央法规之范围内,就相关工商辅导及管理之自治事项(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条第七款
: 第三目、第十九条第七款第三目参照),以自治条例为因地制宜之规范,均为宪法有关中
: 央与地方权限划分之规范所许。
:   又自治法规除不得违反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外,若涉人民基本权之限制,仍应符合宪
: 法第二十三条之法律保留原则。就此,宪法第一百十八条就直辖市之自治,委由立法者以
: 法律定之;嗣宪法增修条文第九条亦明定省、县地方制度以法律定之。地方制度法乃以第
: 二十五条规定:“直辖市、县(市)、乡(镇、市)得就其自治事项或依法律及上级法规之授
: 权,制定自治法规。”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事项以自治条例定之:……二、创
: 设、剥夺或限制地方自治团体居民之权利义务者。”基此,地方自治团体倘就其自治事项
: 或依法律及上级法规之授权,于合理范围内以自治条例限制居民之基本权,与宪法第二十
: 三条所规定之法律保留原则亦尚无牴触。
: ( 以下是就上述判断原则对于地方政府订定电子游戏场业自治条例做实质解
: 释,故就先行省略)
:
作者: CREA (黒髪ロング最高!)   2021-01-01 09:30:00
你怎么会觉得小菸提名的大法官没办法弄一套理论出来判dpp赢
作者: freeclouds (学习改变自己的心态)   2021-01-01 09:31:00
没错 本来禁止瘦肉精就食安法就是原则 开放才是例外
作者: gn01838335 (寂静的生存者)   2021-01-01 09:38:00
贸易是谁的权利班门弄斧
作者: freeclouds (学习改变自己的心态)   2021-01-01 09:39:00
这条是食安法规定 跟贸易有个屁关系 又没说不能进口
作者: gn01838335 (寂静的生存者)   2021-01-01 09:39:00
整篇看完 就是乱鬼扯 等等回一篇
作者: gn01838335 (寂静的生存者)   2021-01-01 09:40:00
总则2-1条就有指导方针 鬼扯一大堆发一篇废文真的辛苦你了 要不要把2-1条拿掉第一项食品安全会报决议之事项,各相关部会应落实执行,行政院应每季追踪管考对外公告,并纳入每年向立法院提出之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第一项之食品安全会报之组成、任务、议事程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由行政院定之。你先把2-1条再把国际贸易从中央权限拔掉你在跟我讨论
作者: freeclouds (学习改变自己的心态)   2021-01-01 09:42:00
作者: gn01838335 (寂静的生存者)   2021-01-01 09:42:00
法律
作者: freeclouds (学习改变自己的心态)   2021-01-01 09:43:00
还敢提食安会报阿XDDDD11月底前都没开食安会报 然后在8月底就定莱剂容许值
作者: gn01838335 (寂静的生存者)   2021-01-01 09:44:00
笑死了 你的律师证 猪肉换来的喔我等等打一篇
作者: freeclouds (学习改变自己的心态)   2021-01-01 09:45:00
其他县市禁止 小英可以要西瓜在台南专卖莱猪阿
作者: phina005   2021-01-01 09:47:00
不用打了啦,证件掏出来看谁对吵这种绿共胡乱搞出来的话东西
作者: lwswjs (islyem)   2021-01-01 09:52:00
把之前电子游戏场的判例拿出来看看啊更现在可订定更严格的标准 比中央行政命令宽松才叫抵触*现在可订定更严格的标准
作者: waynedd (加西莫多)   2021-01-01 10:03:00
我确实不是学法的,所以仅就相关能看到的部分做讨论,所以这也只能看大法官认定这是否有法律保留,让地方政府可以做出自行规定标准并且禁止买卖等行为,因此有声请司法院解释,确实是一个很好厘清食品安全是否全国一致性事务
作者: a25217269 (Winniejhang)   2021-01-01 10:18:00
两篇相比,高下立判。可能他有的证件是…什么证吧亏我期待他能论出什么道理
作者: waynedd (加西莫多)   2021-01-01 10:25:00
所以争点很明确就是地方政府有没有权利去订更严格的规定释字738是有很明确的法律保留,而此次争议就法规上没有看到这么明确,现行中央依法明确否定地方有罚则的自治条例,所以除非司法院解释出地方有权利,不然看不出现在中央有违反现行法规的地方
作者: sobiNOva (星星彻夜未眠)   2021-01-01 10:52:00
莱猪粉就是想毁宪灭国
作者: huikmn (不在)   2021-01-01 10:53:00
大法官无视所有法律理学的所有原理原则逻辑,提出对跪舔蔡菸鲍的释宪会怎么样吗?不会嘛,而且释宪还是有效喔 啾咪
作者: a25217269 (Winniejhang)   2021-01-01 11:03:00
回楼上确实不会怎样呀,当初通奸合宪也是顺应民意嘛也是近期才有违宪解释囉
作者: waynedd (加西莫多)   2021-01-01 11:20:00
释字550主要争议是在中央订了一个规定要地方分摊多少健保费,涉及侵害地方财政权而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也有明确保留给地方主管机关立法的权限,例如第14条公共饮食场所 卫生之管理办法,就是地方依中央规定下再去自行订定, 所以就整部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哪些职权归中央哪些职权可以给地方,几乎每一条涉及权限的都有明白写出,因此宪法有授与地方管理卫生之责,但哪些卫生归地方哪些归中央,在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中,亦有清楚区分与订定释字550应该不是在中央对于各地方补助不一,而是在于地方分摊计算方式觉得不公,这应该是起因于马英九执政北市府时,对于县市分摊健保费以在北市工作人数而非设籍北市人数当作计算,而产生的解释文,所以这反而是针对地方财政权是否有侵害,但不涉及地方是否有权立法再退一万步说,若因此认为这巩固地方有就于卫生具有立法权,那地方是否可以自行订定该地方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呢?毕竟你也说了,地方对于卫生的立法权受宪法保障,连立法院都不能剥夺,所以制定一个地方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也是受宪法所保障的对吧?现在自治条例的争议不就是进入实际法条玩法了吗?所以你引据相关解释文来论述地方对于卫生有立法权,因此制定更严格的自治条例是合宪的,那更进一步地方制定自己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不就也是合宪的吗?为何会变成实际法条操作不是这样子玩的呀?可否释疑对,事实上各地方都是订自治条例而非办法,而且制定上也都是依照中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的规范内去制定,并未有特别超出的相关规定,而各地方会订有相关自治条例,目前我也没特别去细看各县市的自治条例,所以是否各县市制定是因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14条而去制定,可以再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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