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大法官解释
法规名称:中华民国宪法
解释字号:
释字第 498 号
解释日期:
民国 88 年 12 月 31 日
解释文:
地方自治为宪法所保障之制度。基于住民自治之理念与垂直分权之功
能,地方自治团体设有地方行政机关及立法机关,其首长与民意代表均由
自治区域内之人民依法选举产生,分别综理地方自治团体之地方事务,或
行使地方立法机关之职权,地方行政机关与地方立法机关间依法并有权责
制衡之关系。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级政府对地方自治团体办理自治事项、委
办事项,依法仅得按事项之性质,为适法或适当与否之监督。地方自治团
体在宪法及法律保障之范围内,享有自主与独立之地位,国家机关自应予
以尊重。立法院所设各种委员会,依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虽得邀
请地方自治团体行政机关有关人员到会备询,但基于地方自治团体具有自
主、独立之地位,以及中央与地方各设有立法机关之层级体制,地方自治
团体行政机关公务员,除法律明定应到会备询者外,得衡酌到会说明之必
要性,决定是否到会。于此情形,地方自治团体行政机关之公务员未到会
备询时,立法院不得因此据以为删减或搁置中央机关对地方自治团体补助
款预算之理由,以确保地方自治之有效运作,及符合宪法所定中央与地方
权限划分之均权原则。
哇呜 确定要玩这么大?
这次真的要梭哈吗?
越来越有趣了
※ 引述《bamama56 (bamama)》之铭言:
: 备注请放最后面 违者新闻文章删除
: 1.媒体来源:
: ※ 例如苹果日报、自由时报(请参考版规下方的核准媒体名单)
: ettoday
: 2.记者署名:
: ※ 若新闻没有记者名字或编辑名字,请勿张贴,否则会被水桶14天
: ※ 外电至少要有来源或编辑 如:法新社
: 记者陈家祥/台北报导
: 3.完整新闻标题:
: ※ 标题没有完整写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