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下修成年年龄为18岁,我是赞成的。毕竟现在的年轻人比较早熟。
但是我还有一点要建议。
很多有投票权的公民,平时都旅居国外,只有快到选举才回台湾,然后投完票又飞到国外
完全不用承担选到一个烂人(马X九)当总统的恶果。
因此我建议修改选罢法,限制在国内居住不到两年的选民不得行使投票权。
为什么是两年呢?因为公职人员或民意代表的任期是四年,两年是四年的一半。
在国内至少要居住长达一半的任期,让自己在国内可以体会选到烂人有多糟糕,这样就不
敢只因为长得帅就乱投票了。
台湾的户政系统这么发达,出入境都会有记录可查。出境超过两年一定查得到(除非偷渡)
大给供贺嗯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