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我的看法好了
当事人:果农,张地主,刘地主
法律行为:果农跟张地主租地种水果
问题1
张地的水果所有权属谁?刘地的水果所有权属谁?又果农对张,刘之地有无水果采收权
?
民811
动产因附合而为不动产之重要成分者,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本案因水果为动产,因种植在张地主之不动产上,已成张地不动产之成分,因此由张地
主取得果树所有权
刘地主因上述同一理由,取得果树所有权
采收权部分,果农跟张地主依本案似成立民法421租赁契约或850-1的农育权,因此果农
对于张地主土地上的果树当然合法取得收取权
但是刘地主这边的果树就有点尴尬了,因为果农之所以可以在张地主土地上收取水果,
乃是鉴于他们两个有成立契约的关系
但是依照契约是个债权契约,其法律效力只会在契约相对人之间发生,也就是果农跟张
地主间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对于第三人刘地主来说,刘地主可主张其不受这两人契约债
之效力的拘束
因此果农依照债的相对性,不可对刘地主主张采收权,且刘地主依上述说明,取得果树
所有权
问2 果农跟刘地主有其他无权利对对造主张?
果农可依民816条之规定对刘地主主张不当得例,请求刘地主偿还相当于水果的价额(本
案果农并无强迫不当得利的情形)
刘地主可对果农主张民法179不当得利或184一项前段,767所有物妨碍排除所有权
但其请求权基础皆因罹于消减时效而可为果农所抗辩(179租金5年,184侵权两年,767
则是15年,但刘地已好几十年不主张)
对了这边的767消灭时效并不适用于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感谢提醒
我看下来大概是这样吧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