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sunisgod (桑已斯尬的)
2020-12-26 15:28:35原文恕删
安安啊 大家好
本肥宅从法律面简单分析一下本件的权利义务关系
首先依照民法第248条:订约当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时,推定其契约成立。
本件海军有支付订金,所以我们先推定契约是成立的
再来就是契约的定性,这个部份呢可能会有争执
我个人认为,这个契约是海军委托餐厅老板准备桌菜,所以是委托餐厅老板处理一定事务
姑且先依照民法第528条及529条定性成委任契约
如果定性成委任契约呢
依照民法第549条第一项当事人双方都有任意终止权
不过为了保护被终止的一方在同法的第二项则规定不利他方之时期终止契约
应该要付损害赔偿责任
本件的情况,我们姑且认为前一天取消算是不利于餐厅老板的状况好了
那看起来海军似乎要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前提也要是餐厅老板要证明他受有什么损害
民法上的损害是所失利益及所受损害
所失利益部分 老板可以主张他原先预期的利益是他的损害
所受损害部分 他可以主张材料费是他的损害
不过在这件的情况 老板的材料还没有下锅煮
所以就老板而言 这些材料应该还有其他用途(例如再煮掉卖给客人)
因此 这部分可不可以认为是损害则有疑义
然而,今天这个情况还要考虑到海军是因为疫情的关系所以要终止这个契约
依照民法第549条第2项的但书:但
因非可归责于该当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终止契约者,不在此限。
这个如果进到法院也会是一个争执的点 这件事情到底有没有到不得不终止的情况?
则有待双方举证说服法官
最后,关于订金的部分依照最高法院108年台上2012号判决
民法第249条第2款没收订金的情况是不包括不为给付的情况
所以如果依照这个见解 老板是不能没收海军的定金的
以上简单初步分析 供各位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