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嘴的确是个法律攻防上很有趣的争议点
我觉得是能让开店的人更注意某些重点
先来看主要争议条文 民法 第 188 条
受雇人因执行职务,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由雇用人与行为人连带负损
害赔偿责任。但选任受雇人及监督其职务之执行,已尽相当之注意或纵加
以相当之注意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者,雇用人不负赔偿责任。
如被害人依前项但书之规定,不能受损害赔偿时,法院因其声请,得斟酌
雇用人与被害人之经济状况,令雇用人为全部或一部之损害赔偿。
雇用人赔偿损害时,对于为侵权行为之受雇人,有求偿权。
主要争议
1.受雇人是否在执行职务中不法侵害
2.雇主是否有尽相当之注意
至于是否直接谢依涵受雇对象到底是谁这比较无争议就不看了
其实重点就在于雇主-吕炳宏在第2点的攻防输了
主要有
1.103年度重上字第406号损害赔偿事件103年7月28日准备程序期日,
就所询“谢依涵平时考核资料有提出来过吗?”
答称“我们没有做这种资料”等语
2.陈进福夫妇二人昏昏沉沉 本来想去帮忙
但因为急着打扫 又认为店长谢会去帮 所以没理会
后来夫妻不在 店长也不在 觉得奇怪但也没处理等
导致
足见被上诉人对于顾客于店内发生状况,或身体不适时应如何处理,
并无建制一套通报及处理流程,亦无对于身为店长之谢依涵及其他员工,
有无即时、妥适处理顾客突发之身体异常状况,建立监督之机制,
简单来说 吕很早期的的自答
就已经让自己陷入民法188的范围里
后面几次的攻防都是强调自己有相当之注意
但一直没有更新的证据(被打脸)
屡次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