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妈妈嘴”老板要连带赔 提再审还是

楼主: Joker3 (丑角3)   2020-12-23 16:48:26
妈妈嘴的确是个法律攻防上很有趣的争议点
我觉得是能让开店的人更注意某些重点
先来看主要争议条文 民法 第 188 条
受雇人因执行职务,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由雇用人与行为人连带负损
害赔偿责任。但选任受雇人及监督其职务之执行,已尽相当之注意或纵加
以相当之注意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者,雇用人不负赔偿责任。
如被害人依前项但书之规定,不能受损害赔偿时,法院因其声请,得斟酌
雇用人与被害人之经济状况,令雇用人为全部或一部之损害赔偿。
雇用人赔偿损害时,对于为侵权行为之受雇人,有求偿权。
主要争议
1.受雇人是否在执行职务中不法侵害
2.雇主是否有尽相当之注意
至于是否直接谢依涵受雇对象到底是谁这比较无争议就不看了
其实重点就在于雇主-吕炳宏在第2点的攻防输了
主要有
1.103年度重上字第406号损害赔偿事件103年7月28日准备程序期日,
就所询“谢依涵平时考核资料有提出来过吗?”
答称“我们没有做这种资料”等语
2.陈进福夫妇二人昏昏沉沉 本来想去帮忙
但因为急着打扫 又认为店长谢会去帮 所以没理会
后来夫妻不在 店长也不在 觉得奇怪但也没处理等
导致
足见被上诉人对于顾客于店内发生状况,或身体不适时应如何处理,
并无建制一套通报及处理流程,亦无对于身为店长之谢依涵及其他员工,
有无即时、妥适处理顾客突发之身体异常状况,建立监督之机制,
简单来说 吕很早期的的自答
就已经让自己陷入民法188的范围里
后面几次的攻防都是强调自己有相当之注意
但一直没有更新的证据(被打脸)
屡次败诉
作者: violetking (梦想就在前方(♂))   2020-12-23 16:49:00
当事人自爆!!!
作者: k44754 (9527)   2020-12-23 16:52:00
实务上→法官说啥就啥,自由心证
作者: Vincent8026 (交大帅哥)   2020-12-23 16:53:00
一开始换个说法还有机会
作者: linzero (【林】)   2020-12-23 16:53:00
就自认为不要紧,但算是职务上应注意事项
作者: Arnol (还是太浅了)   2020-12-23 16:53:00
你讲再多也没用 你列了 法官也说你列的不够 结论 法官说了
作者: a8330028 (比旺角还旺)   2020-12-23 16:53:00
考核资料到底是要考核啥? 考核员工有没有杀人动机?
作者: intotheman (花草盒子)   2020-12-23 16:53:00
谁会知道雇员打算谋财害命 她又不是有前科咧
作者: cp109 (cp109)   2020-12-23 16:53:00
遇到台湾法官 拜拜较快怎么监督? 法官要不要自己出来开间咖啡店?
作者: wheat1130   2020-12-23 17:03:00
反正就是要你赔,理由都是多讲ㄉ
作者: ShaggyDogg (毛毛狗狗思捏)   2020-12-23 17:09:00
员工训练中还要特别叮嘱不能杀人吗
作者: doomx (天无二日 民无二主)   2020-12-23 17:12:00
法官考上就是神,天下无敌,上帝也不过如此而已
作者: shamanlin (点藏必须死)   2020-12-23 17:12:00
别逗了,于情于理,由谢依涵去照顾两夫妻是很正常的法官是用结果论默认你应该知道谢依涵要杀人,才变过失店里有人想睡觉就要报警吗?想睡觉的客人离开了就要报警吗?想睡觉的客人由他们的熟人带走照顾需要报警吗正常情况合情合理的事情,法官用上帝结果论说这是罪还有谢依涵是私下用私人名义邀请两个人来的
作者: sheng612 (无聊的人)   2020-12-23 17:18:00
简单讲就是店长好心人 才中招 没良心推一干二净 没事
楼主: Joker3 (丑角3)   2020-12-23 17:18:00
楼上 私人名义邀请也有攻防 但后来认定是履行职务这点后来没争议 无新事证已确定
作者: ShaggyDogg (毛毛狗狗思捏)   2020-12-23 17:27:00
用基于尊重个人隐私无多加留意难道不行吗不过这个裁量也都在法官 法官觉得该注意就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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