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嘴”老板要连带赔 提再审还是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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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舜
“妈妈嘴”咖啡店双尸案,被害人张翠萍的母亲李宝彩提告求偿,最高法院2017年6月判
雇用谢依涵的老板吕炳宏、陈唐龙和彭元忠3人与谢依涵连带赔偿张母368万多元,全案确
定并已部分执行。吕等人再提再审,主张张妇体内的安眠药浓度记载是未经斟酌的新事证
,台湾高等法院民事庭今驳回。
吕炳宏等人的律师指出,今年5月8日阅另件民事损害赔偿卷宗时,发现法医研究所有新的
回函,指张翠萍若服用安眠药将迅速昏迷,但侯姓证人却说看到张妇经过时,她还转头对
视,郭姓女店员也说死者没喝可可,主张谢依涵不是在营业时间内杀害死者。
吕等人的律师说,没有张翠萍当晚在店内进食的证据,且谢女的衣服没有血迹反应,若来
回红树林耗时14分钟,但证人说谢女晚上9点前离开店内最多10分钟,时间上显然不足行
凶。
但于这种说法,不仅张母的律师反对,法官也质疑是否符合提起再审之诉的要件。张母的
律师主张刑事判决已认定张翠萍是“逐渐昏迷”,在咖啡店营业时间内下药事实明确,认
为原判决无违误。
高院认为,当事人依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已确定的判决提再审之诉,须有该确定判决诉讼
程序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前已存在的证物,因当事人不知有此证物存在,或虽知道,但无
法提出,致前诉讼程序判决时未斟酌该证物,且须法院若斟酌该证物后,当事人可以获得
较有利的裁判,才构成再审事由。
而报告、鉴定书及其他证人证词等证物,都存在于刑案卷宗内,吕炳宏等3人并无不知有
这些证物存在或不能使用的情形。至于吕炳宏等3人实测热可可降温过程而作成的说明及
光盘,高院认为是本件再审程序才提出的证物,与规定不符。
高院再审民事庭表示,双方在前诉讼程序审理时,都不争执张翠萍是在妈妈嘴咖啡店内遭
谢依涵下药,况且安眠药剂并非在服药后旋即瘫痪、失去意识,而是“渐次”达到嗜睡昏
迷程度,无法推论谢依涵是“下班离开妈妈嘴咖啡店后”才对张翠萍下药致她立刻失去意
识。再审合议庭认为吕炳宏等3人的再审主张无理,应予驳回。
2013年2月26日、3月2日,八里红树林接连出现男、女浮尸,警方确认死者是79岁的陈进
福与任教实践大学的57岁妻子张翠萍。因“妈妈嘴”女店长谢依涵曾“变妆”盗领死者存
款,检警怀疑她涉案,深入追查。谢女26天内4度更改供词,她先拖老板吕炳宏、咖啡店
股东欧石城和友人钟典峰下水,掰贪财共谋,后改口陈进福以600万和1栋房委托她杀妻,
接着再称和陈有“不伦关系”,陈邀她杀妻,最后说她“想结婚”,才以“计中计”杀害
陈进福夫妻以脱离掌控。刑事部分,谢依涵经最高法院确定为无期徒刑。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114942
前一个败诉理由很好笑
说陈进福有异样,吕没去关心,导致失去两次救人机会
欸 不是 店内和陈最熟的就谢依涵
除非知道谢就是凶手,一定是派谢去关心,哪来的机会救
现在败诉理由是说前一次吕没在"是否在店内昏迷"争论过
代表已经定案
虽然法律上是这样玩啦
但前一次攻防重点是有没有关心陈啊
有够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