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废死政府努力下,台湾基本上可以说是没有实质死刑了
会被判无期徒刑的都是一些‘罪行重大,十恶不赦’的烂人
法律上是这样,无期徒刑,二十五年内不得假释
可是,如果二十五年可以假释,那就不符合‘无期’徒刑了啊?
最终判决是法官根据犯行裁量需要服的刑期
裁量‘无期’徒刑后,事实上犯人可能只服了二十五年刑期
也就是说,犯人只用了二十五年来对犯罪行为负责
也就是说,与当初的‘无期’徒刑互相矛盾
重重打了当初认为需要服‘无期’徒刑的法官一巴掌
如果‘无期’徒刑,可以假释
那就不叫无期,叫做有期,这道理连小学生都知道
法律人的逻辑是不是蛮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