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内有八桶金属钠的缘故,因碰到水产生化学反应。对此现场指挥官怒斥,厂商没讲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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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管理辅导法及施 行细则暨相关函释
七、工厂危险物品申报办法
第 二 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物品,其范围如下:
一、 氧化性固体。
二、 易燃固体。
三、 发火性液体、发火性固体及禁水性物质。 四、 易燃液体。
五、 自反应物质及有机过氧化物。
六、 氧化性液体。
七、 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者。
第 五 条
本办法所称发火性液体、发火性固体及禁水性物质,其种类如下:
一、 钾。
二、 钠。
三、 烷基铝。
四、 烷基锂。
五、 黄磷。
六、 碱金属(钾和钠除外)及碱土金属。
七、有机金属化合物(烷基铝、烷基锂除外) 。
八、 金属氢化物。
九、 金属磷化物。
十、 钙或铝的碳化物。
十一、 三氯硅甲烷。
第 九 条
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称管制量,指工厂制造、加工或使用第 三条至前条之危险物品数
量达附表一之规定。
工厂制造、加工或使用二种以上危险物品,且单项数量均未达 前项附表一之管制量时,
应另计算综合管制指数;综合管制指数之 计算方式以各该危险物品数量除以其管制量,所
得商数之加总,如大于一时,仍应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提出申报。
第 十 一 条
用途、放置方式及放置位置,其格式如附表二。 工厂负责人应于制造、加工或使用危险
物品达管制量以上之次日起十日内,以网络申报系统或挂号邮寄方式(以邮戳为凭),向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报。
前项资料如有填报不全或不一致情形,直辖市、县(市)主管 机关得请申报人于十五日内
完成补正;如仍未依规定修正内容者, 视同申报内容不完整。
前项申报完成后,工厂负责人应于每年一月及七月定期向直辖 市、县(市)主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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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药厂的钠有没有需要申报?
如果有申报,这些资讯难道没有横向联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