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有人说苏医师是造谣,
莱我们莱看看他被告的食安法第46条之1是怎么写的: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
第 46-1 条
散播有关食品安全之谣言或不实讯息,足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这是刑事法例,对法律有点概念的人都知道有罪刑法定主义,
也就是行为都必须该当于特定法律的构成要件,才可以用那条法律办他。
那这条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关于造谣部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我粗浅的理解啦,必须是
(1) 散播谣言 (2) 该谣言和食品安全有关 (3) 足以对别人产生损害
(1) 什么叫做“散播谣言”呢?
对法律有点概念的人都知道这时要搬出真实恶意原则莱用
简单讲,就是必须行为人自己是知道自己在没有根据地散布谣言
也就是他明知这件事情是假的、是没有根据的,还是故意去散布,才叫做散布谣言
才符合 明知+故意 的刑法主观要件
放在本案卫福部告苏医师是什么意思呢?
也就是卫福部认为苏医师之前引用的那些 paper 都是屁,都是假的,
眼睛业障重啦!
他是明知那些 paper 都是假的,
还意图让人民不相信政府不相信党,具有真实的恶意,
说你造谣就造谣,大人块铡他!
(2) 跟食品安全这点比较没问题,本案就瘦肉精莱剂肉制品~
(3) 那“足以对别人产生损害”是什么意思呢?
由于系争法律是食安法,而且该法条是刑事法,
可以不同意小弟~但小弟会认为这损害必须限缩到跟身体健康有关系
什么意思呢?
就是这谣言导致听信的民众去吃或者不吃某个跟谣言有关的食物
然后导致身体健康发生损害~
套用到本件,意思就是卫福部认为你各位如果因此听信苏某的话
跑去不吃莱猪,你各位的身体健康就会发生损害啦!
卫福部为了捍卫民众的健康,只好不得不告下去,
让你各位才可以安心吃莱猪,让你各位身体的健康不致于因为不吃而发生损害啦!
相信这样翻译卫福部告下去的行为应该非常白话惹,
也证明苏医师真的是造谣,
你各位一定也可以因此体会卫福部的用心良苦~
※ 引述《uei1201 (新八)》之铭言:
: 当初江蕙说一句言论太自由,被好多年轻人嘘到XX,说唱老歌连脑袋都老化,不喜欢言论太
: 自由可以游过太平洋。
: 今天我看FB很多粉专都在鼓吹言论不能太自由,而且还很多人按赞,当年江蕙是不是被白嘘
: 了?有八卦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