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联合新闻网
2.记者署名:林孟洁
3.完整新闻标题:
解任董事职务 法院批林郭文艳“凸显我国股东会乱象”
4.完整新闻内文:
大同公司股东会表决权争议,引起外界热议,财团法人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
认为董事长林郭文艳执行业务有重大违反法令情形,决议通过对提起裁判解任诉讼;台北
地方法院今判决解任林郭文艳董事职务。
投保中心认为,大同公司今年6月30日召开109年股东常会,由时任董事长林郭文艳担任主
席,但她以郑文逸、欣同公司、新大同公司等股分资金来源涉及陆资为由,认定他们取得
10%股份无效,不得行使股东权;又以罗德投资公司、三雅投资公司等股东违反企业并购
法,无表决权,删除部分股东经电子投票完成的表决权,使该股东无法有效行使表决权、
选举权,属于违反公司法、大同公司章程等规定。
投保中心指出,大同公司为上市公司,林郭文艳担任大同公司的董事,执行业务有违反法
令及章程等重大事项,因此依法提解任董事职务诉讼,请求解任林郭文艳董事职务。
大同、林郭文艳则抗辩,投保中心未举证公司实际造成什么损害,且其指控不符解任董事
长的要件,再者部分股东被认为受陆资操控,剔除表决权并无违误。
台北地方法院认为,郑文逸等取得股份资金是否为陆资,应由主管机关或法院认定,林郭
文艳虽担任主席,但不具调查能力,也无认定权限,却自行认定郑文逸等股东取得10%股
票为陆资,而删除股东表决权已违法。
林郭文艳删除表决权程序上不正当,手段也不符比例原则,然而表决权是股东固有权,是
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最重要、最直接的方式,属于公司法、大同公司章程中的重大事项,在
没有法令及章程限制情形下,林郭文艳删除表决权,导致大同公司7月2日起列为全额交割
股、暂停融资融卷交易、不得自办股务、经济部准许欣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及新大同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召集临时股东会,确实降低大同公司商誉、影响大同公司交易市场,造成大
同公司莫大损害。
法院认为,林郭文艳在丈夫林蔚山请辞大同公司董事长后,接任实收资本总额达234亿元
的百年企业大同公司董事兼董事长,理应知到公司治理精神,懂得尊重股东权利,但她迳
自删除表决权,再以律师出具给大同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作为合理化自身不当行为的屏障,
借此脱免责任,显已不适再担任董事、主掌大同公司经营。
法院判决指出,林郭文艳删除股东表决权的行为,再次凸显台湾股东会的乱象,若法院未
依法解任董事职务,将成为其他经营者模仿的对象,其他公司经营者将有恃无恐继续于股
东会上设置不当障碍;林郭文艳若继续担任大同公司董事,将使大同公司及股东受有重大
损害,显不适再担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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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E8AD9fGbdUSADO07pWYdtGKXqJ6dwC5Vf4MrnXpnEk96by-Ly8Or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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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