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 全世界的大法官不是立法机关选任或司法机关选任后总统任命就是总统选任后立法机关同意
前者立法或司法选任的大法官都有任期制搭配
后者总统选任的大法官是终身制
但台湾的大法官是特例 总统任命但有任期制
这是一个十分奇怪的设计 因为有任期制关系 大法官或候选人若要得到提名必须得到总统青睐
相对的 大法官对于释宪上会倾向总统所欲的解释
这毋宁是让总统完全凌驾并控制司法
如果要采用如美国的选任制度的话 为何不同时任期采用终身制?
终身制得好处是一旦选任后 即时初期有倾向总统的可能
但时间一久可能性就降低 毕竟无须再选任 自得不理会总统自行独立决定
这样来看 最该改的应该是大法官任期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