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在结婚的状态下
不论如何丈夫皆由知情权
女方亦有告知之义务
反之亦然
而至于堕胎权利与否
我认为应借由两造就
基因之来源
受孕方
胎儿健康状况
可受精之起始日期
取得共识后订立书面契约决定
若是出现非契约之怀孕
则由怀孕方得全权决定
放之两造亦可以此做为离婚之理由
反之则由两造与公正第三人决定之
这样公平ㄇ?
作者:
a94037501 (dumbfounded)
2020-12-15 20:10:00你小三怀孕是会跟老婆讲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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