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复制贴上秒请搜索票 懒警判刑1年、休职半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12-13 09:50:54
问题来了
根据“惩戒法院惩戒法庭 109 年清字第 13439 号惩戒判决”,这位郑姓员警不是遭“降
壹级改叙”惩处吗?
但不管怎样,再偷懒啊,自以为举动不会被察觉……
另外,理由文补充如下:
一、被付惩戒人郑XX为彰化县警察局北斗分局(下称北斗分局)警员。缘址设彰化县○
○镇○○路之“XXX舒压会馆”曾于105年12月8日,经民众检举有“假结婚真卖淫”情
形,案经北斗分局受理后,乃由该分局警员曾景照联络报案人制作检举笔录,并与警员郑
XX一同前往现场探访蒐证后,再由被付惩戒人与郑荣宗、曾景照共同汇整报案纪录1 纸
、调查笔录2份、侦查报告书、职务报告各1份、探访工作报告表2 纸(均由警员曾XX及
郑XX盖用职衔章具名)及现场蒐证照片共7 纸等相关蒐证资料,经该分局内部逐级呈核
后,于106年2月13日向台湾彰化地方法院声请对上开处所执行搜索获准,并于翌日由被付
惩戒人及曾景照、郑荣宗等人共同前往执行搜索。其后彰化县警察局勤务指挥中心复先后
于106年8月15日及同年12月21日接获民众报案指称上开处所疑有经营色情交易情形,被付
惩戒人因曾参与106年2月间对上开处所执行搜索案件之蒐证资料整理与现场执行,对该次
声请执行搜索时所检附之相关蒐证资料甚为熟稔,并未前往现场探访蒐证,竟基于行使登
载不实公文书之犯意,于107年1月间,在北斗分局办公室内,先将“107年1月13日15时00
分许至19时00分许,职至‘XXX舒压会馆’外探查,15时10分许,有一名身穿黑色衣服
之男子走进该店,约于16时25分离开,107年1月13日16时45分许,一名身穿深灰色上衣之
男子进入内消费,随后于18时15分许离开,消费时间约为90分(详如探访报告 2)”等不
实之内容,记载在其职务上所掌之公文书即侦查报告书中第四点,并对前于106年2月13日
声请搜索票之资料略做修改,将侦查报告书中所附之探访工作报告表(编号1、编号2)中
探访过程栏第3 点“…该名店员持续坐于门口揽客,…”均改为“该名店员持续坐于柜台
察看监视器”,以及将探访工作报告表(编号1)的探访时间修改为“107年1月9日15时00
分”、“107年1月10日15时10分”;将探访工作报告表(编号2)的探访时间修改为“107
年1月13日16时45分”及“107年1月13日18时15分”,其余记载事项则同上开106年度声请
搜索票时所附之侦查报告及探访工作报告表所载,均未变动。再持上开登载不实内容之侦
查报告书及探访工作报告表等资料,并检附与106年2月13日声请搜索票时近乎完全相同之
蒐证照片,于107年1月15日,报由检察官审查向台湾彰化地方法院声请核发搜索票(受搜
索人为姜XX)获准,足以生损害于司法机关对审核搜索票之正确性及受搜索人。被付惩
戒人并持该搜索票进行搜索,取得相关证据。案经公诉检察官于姜义杉等人妨害风化案件
(107年度诉字第329号)法院审理时,调阅上开106年2月间及107年1月间之警声搜案卷后
,发现有异,而查获上情,嗣由检察官提起公诉,经台湾彰化地方法院判决,论被付惩戒
人行使公务员登载不实之文书罪,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应自判决确定起6 个月内向
公库支付新台币7万5仟元确定。
二、以上事实,有台湾彰化地方检察署109 年度侦字第515 号起诉书、台湾彰化地方法院
109年度诉字第559号判决书及109年9月28日彰院平刑理109诉559字第1099006152号函在卷
可稽,被付惩戒人于本院提出之书面答辩,亦坦承身负绩效压力,一时失虑,因其违失在
先,难为答辩,请求给予自新机会,予以较轻之惩戒处分等情。其违失事实,已堪认定。
核其所为,除触犯刑罚法令外,并有违公务员服务法第5 条公务员应诚实之旨。被付惩戒
人之违法执行职务行为,破坏警察形象及司法文书公信力,为维护公务纪律,自有予以惩
戒之必要。又本件依移送机关提供之资料及被付惩戒人之书面答辩,已足认事证明确。爰
审酌被付惩戒人身为执法人员,本当遵循法定程序执行职务,为求绩效,以不实之资料声
请搜索票,损害司法公信,惟事后坦承错误,深表悔悟,及公务员惩戒法第10条各款所列
事项等一切情状,不经言词辩论,迳为判决如主文所示之惩戒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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