稍早和同事聊到民法上死亡宣告的效力,
一时兴起Google了一下,赫然见到司法院网站对死亡宣告定义如下:
自然人失踪达一定期间,得依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之声请,由法院以判决宣告,
“视为死亡”。
我看到呆了一下,“视为”死亡不就是不得以反证推翻吗?
也就是小明失踪八年被死亡宣告,第八年发现小明原来没死,
法官就会跟他说
“不行喔,你已经死透了。”
那是要把小明抓去枪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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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页面如下: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54-2681-a946e-1.html
我学店毕业很久了,但现在查得到的民法死亡宣告效力仍然是
“推定”其为死亡而不是直接“视为”死亡,
是我太久没关心这件事,修法了我没跟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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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末一提,也是有死亡宣告就直接视为死亡的国家,
好比我们隔壁的中国。
不过国家说你死你就死透这点还是蛮方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