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70号判决
又为厘清责任,并确保车祸中遭受死伤一方的权益,肇事的各方(按有时不祇对立的双方
,甚至有多方的连环车祸),其对外关系,应构成一整体;具体而言,非但驾驶人和汽车
是一整体,而且驾驶人与其乘客也是一整体,例如:驾车者临停违规、下车离开,或车上
乘客违规乱丢物品或随意打开车门等,一旦肇事而逃逸,无论车内违规的一方系亲友或一
般人员,对于受害的另方,都应共同构成一整体,居于保证人的地位,全该当于本罪所规
范的肇事概念,此因该相关义务的负担不重,业见上述,自当如此理解,才能切合立法目
的。
至于与肇事有无过失或因果关系,成不成立肇逃应属厘清责任之后的事情。
当然笔录也可以隔天睡醒讨论好再做,应该可以做得更清楚完整。
只是小老百姓不一定有这样好的待遇。
※ 引述《s999 (999)》之铭言:
: 不是常常有酒驾的肇事
: 然后赶快逃离现场由乘客来顶罪的
: 所以说
: 我是觉得至少留到警察来啦
: 因为搞不好顾是驾驶欸
: 而且有时候乘客也会被驾驶给黑了
: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