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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顺食品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李东朝、蔡宠信被诉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等新闻稿
壹、本院109年度诉字第208号刑事案件判决结果:泉顺食品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李东朝、蔡宠信均无罪。
贰、理由摘要:
一、检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实,应负举证责任,并指出证明之方法 。因此,检察官对于起诉之犯罪事实,应负提出证据及说服之实质举证责任。倘其所提出之证据,不足为被告有罪之积极证明,或其指出证明之方法,无从说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证,基于无罪推定之原则,自应为被告无罪判决之谕知。
二、公诉意旨认争鲜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争鲜公司)被诈骗部分:
被告泉顺食品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泉顺公司)所出售予
争鲜公司之“玫瑰寿司米”,系由被告泉顺公司先行提供现货之“玫瑰寿司米”供争鲜公司采购人员试吃、试煮、检测后,才由争鲜公司自行决定采购被告泉顺公司所提供之品项“玫瑰寿司米”,期间长约二年,双方自始迄今并未就上开采购白米订立书面契约,更无明文约定要何种米种、产地、国别,至于购买期间争鲜公司均有提出多次客诉白米内容,并由被告泉顺公司予以逐一改善,且期间尚由争鲜公司自行中断买卖契约,事后因现实价格问题,才再度向被告泉顺公司订购“玫瑰寿司米”,两造就买卖契约之标的“玫瑰寿司米”之交付乙节,虽有些许争议,但实非因施用
诈术而取得他人之物。
所谓“搀伪、假冒”系指搀杂与品名或内容物不同之物质,或以 其他物质假冒品名或内容物。本案被告3 人售予争鲜公司之食米均系美国白米,仅于州别产区上有所歧异,然既均为稻米类,且为同一国别所产出,显非上开立法意旨所指之“其他物质”,且不同米种之混合销售实为国内外售米市场之常态,也因此市场上各厂商间均会就食米配方进行调整以利符合市场需求刺激产品销量,是市场销售之食米纵混合同一生产国不同产地或不同米种之食米,并无违犯上开规定之问题。
另据中华民国国家标准白米外观品质规格表CNS2425 ,有关 白米之等级,除糯米外,分为三等,且分别就“水分”、“夹杂物”、“稻谷”、“糙米”、“被害粒及白粉质粒”、“异型粒”、“碎粒”等项目规定如下之标准,进而区分为一等、二等、三等米。是以,食米所分三等系各自因其就水分、夹杂物、被害粒及白粉质粒等项目各达不同比例而作为区分之用,并非系就特别单一品种或系不同品种、不同产区间所存在之差异区别优劣,故公诉人执以被告泉顺公司进口阿肯色州米属于较次等级取代加州米较优品质(一等)而为出货,实属误会。
三、公诉意旨认飨宾餐旅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飨宾公司)被 诈骗部分:
被告泉顺公司与飨宾公司合意买卖之米种,虽有证人证述系
由被告李东朝当场同意出售“有机台梗九号米”予飨宾公司,惟飨宾公司员工却证述当场并无口头承诺,且飨宾公司所购买之白米系由被告泉顺公司所提出现货白米供飨宾公司采购人员试吃、试煮、检测后,才由飨宾公司自行决定采购被告泉顺公司所提供之品项,两造又自始迄今并未就上开采购白米订立书面契约,故双方并无任何透过两间公司用印流程决定之书面订购契约,另飨宾公司向被告泉顺公司采购食米之过程,对口均为一名被告泉顺公司内部员工,且事后补件之分类规格标准书,亦是由同一员工亲自提供且书写上“有机台梗九号”,且上面未见被告泉顺公司大小印
,自难遽认被告三人就飨宾公司所购买的品项为“有机台梗九号”乙节知情,而施用诈术提供不同品项予飨宾公司。
被告李东朝、蔡宠信确实有告知内部员工因被告泉顺公司内 部之有机台梗九号米存量不足,而要求其等与飨宾公司之买卖契约自不得以此标的为契约标的,并要求再与飨宾公司洽谈,自难谓认被告三人自始即故意以假充之的诈欺犯意。
飨宾公司内部于向被告泉顺公司采购食米时,下订之产品名 称系缮打“泉顺- 鸭间稻30KG/ 袋”,而被告泉顺公司出货予飨宾公司时,于出货单上就产品品名部分亦是缮打“鸭间稻有机白米30KG”。则足征飨宾公司向被告泉顺公司购买者为“鸭间稻”产品,故益征飨宾公司于采购之时并未明确指示欲采购者为有机台梗九号。
四、综上本案被告三人虽就与争鲜公司、飨宾公司有上开所述之 因买卖契约而可能衍生之民事纠纷,惟该部分尚与诈欺取财或者贩卖虚伪标记产品、制造与贩卖搀伪假冒食品之行为有别。此外,公诉人复未提供其他积极证据足资证明被告三人确有公诉人所指之犯行,不能证明被告三人犯罪,依法应为被告三人无罪之谕知。
※ 引述《royroy666 (老鼠)》之铭言:
: 1.媒体来源:
: 苹果
: 2.记者署名:
: 庄宗勋
: 3.完整新闻标题:
: 山水米混米卖争鲜遭诉 法官打脸检方判无罪!公司呛告:前员工恶意检举
: 4.完整新闻内文:
: 以“山水米”打响品牌的泉顺食品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前年(2018年)被控在卖给知名食品
: 公司「争鲜」的米中混杂次级品,诈得1亿多元。董事长李东朝、执行长蔡宠信被苗栗地检
: 署检察官依贩卖虚伪标记商品、诈欺取财、违反《食安法》等罪嫌起诉。但苗栗地院合议庭
: 打脸,指混米是市场常态,今天一审判决泉顺董事长李东朝、执行长蔡宠信无罪,全案仍可
: 上诉。泉顺随后声明,此案是前员工恶意检举,将提告求偿。
: 检察官起诉时指出,2017年2月间,争鲜公司向泉顺公司购买100%美国加州米(符合CNS标
: 准一等米),泉顺公司应允交易、协议价格后,初始均依约出货,但泉顺从隔月7日出货前
: ,由董事长李东朝指示,将仅符合CNS标准二等米、主要产地为美国阿肯色州之“精选美中
: 米”搀入美国加州米中,并在30公斤包装袋使用“GROWN IN NORTHERN CALIFORNIA”、“国
: 家标准一等米”字样,以此方式制造、贩卖搀伪假冒食品及虚伪标记食品予争鲜公司,直至
: 去年6月间为止,并诈得货款共1亿3249万1691元。
: 另,飨宾餐旅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前年5月间向泉顺公司购买100%有机台梗九号米,泉顺公
: 司应允交易、协议价格后,却自前年6月间经李东朝、执行长蔡宠信指示,将有机台梗八号
: 米、越光米以不等比例搀入有机台梗九号米中,以此方式制造、贩卖搀伪假冒食品予飨宾公
: 司,直至去年4月间为止,并诈得货款共954万8333元。
: 不过苗栗地院合议庭认为,“搀伪、假冒”是指搀杂与品名或内容物不同的物质,或以其他
: 物质假冒品名或内容物。但泉顺卖给争鲜的米都是美国白米,只是产地是不同州。且混杂不
: 同米种销售事国内外售米市场的常态。因此今天一审判李东朝、蔡宠信无罪。全案仍可上诉
: 。
: 泉顺在判决后发表声明控告检举人,表示全力以赴,为维护商誉而战。
: 对于一审判无罪,苗栗地检署表示遗憾,将上诉。主任检察官庄佳玮指出,起诉书所附之配
: 方表,在在显示被告等人罔顾采购契约而擅自掺混。且就是品质有差异,才有一等米到三等
: 米的区别,被告等人以低等米假冒高等米,如何不构成诈欺、掺伪假冒,实在与食安法立法
: 目的相违。相信消费者能够认同地检署理念,花费一等米的钱,就是应该买到一等米。
: 5.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01210/DFQBEVOY3JFDTM5U2FYZPDNHUI/
: 6.备注:
: 混杂是市场常态
: 莱猪将来混进来 你各位会不会意外?
: 窝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