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自由时报
2.记者署名:黄佳琳
3.完整新闻标题:多付4.3万娶到越南正妹 台男求欢太“猴急”梦碎
4.完整新闻内文:
〔记者黄佳琳/高雄报导〕蔡姓男子在婚友社介绍下,到越南参加相亲活动,他多花了
4万3千元“迎娶”黎姓正妹,没想到却在婚宴结束当晚求欢被拒,蔡认为黎女无意结婚
且未满18岁,提告要求婚友社全额退费23万余元,但法官认为是蔡男太猴急,只判婚友
社须赔8万多元。
判决指出,去年2月23日,蔡姓男子在婚友社的协助下,飞到越南胡志明市参加相亲活动
,他当场看中还差10天就满18岁的黎姓女子,婚友社人员也告知,黎女长得比较漂亮,
选她要多加1500元美金(约台币4万3000元)。
蔡男当场豪气掏钱,并将此趟相亲行程所需费用付清,也在婚友社人员的协助下,2天后
在越南先与黎女办理婚宴;婚宴结束当晚,蔡男向黎女索吻、求欢被拒,气得他认为黎
女无意与他结婚,他要求换人、退费,婚友社不同意,双方多次协调后,蔡认为婚友社
故意介绍未满18岁的女生给他,是要害他违反当地法令无法结婚,因此提告要求婚友社
退还总共23万余元费用。
高雄简易庭审理时,婚友社辩称,蔡男看中黎女时,已经知道对方只要再10天就满18岁
,忍个几天就可以在越南当地合法结婚,但蔡男却急着要先办婚宴,甚至求欢被拒后还
刻意毁婚,因此认为无须偿还任何费用。
法官根据蔡男和婚友社签定的合约中,确认蔡男迎娶黎女时,已知道女方未满18岁,且
只要再等10天就可以办理婚姻登记,且黎女与蔡男相识到婚宴洞房仅短短数日,不能因
为蔡男求欢被拒就认定黎女想悔婚,且婚友社确实有协助相亲、婚宴等作业,因此判婚
友社只须偿还8万多元,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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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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