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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乐福并顶好 公平会“附带4条件”通过
2020/12/09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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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乐福并顶好,公平会“附带4条件”通过。(资料照)
〔记者李雅雯/台北报导〕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会)今(9)日决议家乐福、惠康百货
结合申报案“不禁止”,综合考量各项因素后,认为该结合案不致对市场竞争产生实质减
损效果,但有4项附带条件。
家乐福量贩店所属家福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家福公司)拟取得顶好超市所属惠康百货股
份有限公司(简称:惠康百货)100%已发行股份,于是依法提出结合申报。
公平会指出,该案结合后,可扩大采购规模、降低商品成本,整合销售网络及发展线上业
务,提升物流配送效率,有助于提供消费者更优惠价格和便捷服务,增进消费者利益。
家福公司的上游供应商统一企业公司及所属企业集团共计持有家福公司40%股份,因此商
品供应的交易条件可能存在“无正当理由为差别待遇行为”疑虑。也就是说,是否会因为
统一企业兼具家福股东和市面量贩店供应商的双重身分,而提供给家福的商品较具优惠条
件。
另外,家福公司与惠康公司结合后因为议价能力提高,中小型供应商相对议价能力不足,
而有退出两通路的可能,由于中小型供应商转换通路业者必须投入相当心力,倘若退出经
营,反而会减损产品多元性,影响消费者权益。
为消弭以上2疑虑,于是公平会决议不禁止结合案的同时,抛出4项附带条件。4项附带条
件如下:
一、倘家福公司的少数股东(指:统一企业)同时为实际或潜在供应商时,家福公司与该
少数股东的交易应为常规交易,且不得要约或承诺给予该等少数股东间的商业条件。
二、本结合实施的次日起3年内,家福公司应维持其目前针对平均月进货金额低于新台币
100万元的中小型供应商设置的专案,并确保专案如有修改或替换,整体而言不会对中小
型供应商更为不利。
三、本结合实施的次日起3年内,家福公司无正当理由或未予合理通知时,不得终止或将
任何中小型供应商自供应商名单中除名,若有终止或除名情事应附理由,并允许该中小型
供应商有机会向家福公司高阶经理人请求覆审该终止或除名的决定。
四、本结合实施的当年度起3年内,于每年4月1日前应提供下列资料予公平会:
(一)家福公司与该等少数股东或其继受人间现行有效供应合约(含任何附件或修正)影
本,以及与该等少数股东间的商业条件。
(二)有关中小型供应商之家数及家福公司自该等中小型供应商采购之总金额的年度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