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出法条,直球对决! 文长慎入。
住宅法第22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195
https://i.imgur.com/8G281RN.png
应课征之地价税及房屋税,得予适当减免。
第一项及前项租税优惠,实施年限为五年,
其年限届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视情况延长之,
并以一次为限。
法律用语要精确。"应"= 一定要 "得"= 看情况
故按第一项规定,社会住宅是要课征地价税及房屋税,
地方政府可裁量是否适当减免。
按第三项规定,即便地方政府给予租税优惠,
年限也只有5年。若要再延长,
行政院"得"视情况延长之,一次为限。
故享有租税优惠,最多十年,
届时还要看行政院愿不愿意。
所以事实上,根本不像营建署昨日新闻稿所述,
好像社会住宅房屋税及地价税都不用缴似的。
内政部营建署新闻稿连结:
https://tinyurl.com/yyur2bc5
https://i.imgur.com/z7VKpeK.png
新闻稿第一段所述:
"社会住宅房屋税及地价税依法免征"
不懂法条的人就会被上面那段文字唬弄过去。
新闻稿第二段所述:
届时再授权行政院延长,并以一次为限。
它没有告诉你的是,行政院"得"延长,
而非"应"延长。
至于租税优惠结束之后呢? 答案如下:
"待税优届期前,再配合修法延长"
"待税优届期前,再配合修法延长"
"待税优届期前,再配合修法延长"
帮翻译,到时候再说啦!
况且,按房屋税条例第14条规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102
https://i.imgur.com/tEGxDcV.png
公有房屋供左列各款使用者,免征房屋税:
完全没有适用社会住宅!
完全没有适用社会住宅!
完全没有适用社会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