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LALY (2u42u7)》之铭言:
: 看似写得很长很完整,但有张飞打岳飞的问题。(部分原文恕删)
: ※ 引述《sunchen0201 (天道酬勤)》之铭言:
: : 自己打完都觉得太长了...
: : 先说结论:
: : #法律不能形同具文,内政部应依法律授权订定计算公式。
: 不是形同具文,而是愿不愿意担负行政责任的问题。
: “法律授权”是个蛮严谨的用词,尤其在法律保留的层次上,可否请教哪部法律已“授权”内政部应订定自偿性公式?若有,那内政部有行政怠惰的问题,也才有所谓“形同具文”之情事;若无,那就是一个“行政裁量”的范围。
: 在行政法规的领域,本来就有预留“行政裁量”的空间,法律只会设定一个范围、或指南、或标准,只要符合范围,都属合法;但“合不合理”,就属于决策者应负政治责任的范畴。
: 您底下也引用了实施方案第六点,明显就是授权机关“行政裁量”的事项,只要决策有考虑到那几点,就合法。行政裁量并不是坏事情,行政机关有其保留弹性、因事制宜的需要。像柯文哲昨天说不罚艋舺鞭炮,比较适合的概念应该从行政裁量去论述,而不是法不朔及既往。
: 目前并没有人质疑明伦社宅自偿率有违法,都在问合不合理,台北市政府应该出来解释其“裁量”时的理由,“合不合理”交给市民判断,而不是嚷着要中央修法把自己的裁量权绑死。这是逃避政治责任的说法。当决策者不需要“决策”,只需要按公式当计算机时,就没有“政治责任”的问题了。全部躲到“依法行政”的背后。
: 这种逃避政治责任的心态好不好。见人见智,我不否认有些人就是喜欢任何事都有规则,但也有些人喜欢裁量空间越大越好,毕竟这可以展现政治人物的“魄力”。至于作了以后不敢承担,反而怪别人没有订公式,是不是务实、有魄力,就各自判断吧。
: : #苗博雅议员对自偿性的理解应有误,说明见下文。
: 从结论三可以理解您会这样理解的理由,但苗博雅的类比并没有错误,这样去理解苗博雅的话,除了出发点不同,也有点像法匠了。
: 苗博雅是从“社福政策”的角度出发,去阐述自偿性在社宅上的应用,是否是应追求的项目。这是个可以讨论的题目,当被期待属于“社会福利”的社宅,同时具有公共建设的性质时,怎么去平衡、取舍?这也是要担负政治责任的问题,因为都合法。
: 首先是否要“自偿”,就是一个政策选择了。法律“没有规定”公共建设“全部”都要自偿,但这直接关系到预算怎么编,所以柯文哲解释都发局跟社会局分开时,我认为是合理的;现在的民意应该也不支持没有自偿的社宅。再来就是自偿率设定多少,前面说过这是裁量范围了,那从社福的角度出发,自偿率可不可以不要这么高?
: 我解读这才是苗博雅要问的,到底社宅被当作是一个“社福政策”,还是一个单纯的公共建设?理想上应该是一个混合体。所以苗博雅在社福观点的天秤上比较两者,并没有搞混命题;只是跟您纯从公共建设出发点不同罢了。
: : #支持公共建设高自偿性,非营利基金自负盈亏,永续经营。
: 这是个人价值观选择,看起来是稍偏右派的观点,基本上都尊重,这样人民讨论才有意义。仅再提醒一下,目前公共建设并没有法律规定全部需要自偿(例如市区道路也是公共建设,过路费收起乃!?),只是关系到预算编列,还有人民感受。
: 余请恕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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