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7 条
汽车驾驶人超车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罚锾:
一、驾车行经设有弯道、陡坡、狭桥、隧道、交岔路口标志之路段或道路
施工地段超车。
二、在学校、医院或其他设有禁止超车标志、标线处所、地段或对面有来
车交会或前行车连贯二辆以上超车。
三、在前行车之右侧超车,或超车时未保持适当之间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离即行驶入原行路线。
四、未经前行车表示允让或靠边慢行,即行超车。
五、前行车闻后行车按鸣喇叭或见后行车显示超车灯光,如车前路况无障
碍,无正当理由,不表示允让或靠边慢行。
行政罚法第4条即规定:‘违反行政法上义务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或自治条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法律规定是汽车
为什么可以用在机车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