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总统府咨议买37条私菸 北检查无不法签结

楼主: ahodes (宇宙护卫队)   2020-12-06 14:54:19
※ 引述《freeclouds (创造自己新的人生)》之铭言:
: 林家如竟然可以完全没有刑事处分 真的是太扯了
: 一般人是可以像总统官员走 公务门的免检查行李的礼遇喔
: https://blog.naturalhumanrights.com/48414
: 如果小菸女孩是跟一般民众一样走正常的海关出入口就算了
这个案子大家可以很清楚为何政客总是想控制司法,
尤其是司法中的检察权,
因为案子只要不到法院, 法官连审判的机会都没有。
最近Netflix刚好在重播辛德勒名单,
有一段辛德勒说服阿蒙不要乱杀人的句子小弟觉得很贴切:
真正的权力,不是你能杀人时杀人, 而是你能不杀/赦免。
(大概是这个意思)
检察权也是一样, 检察官(其实是检察长/总长)真正的权力,
是签结、不起诉处分, 而不是起诉。
这样大家就可以理解几年前轝论一面倒要求检察署公开书类时,
为何地检署只愿意公开起诉书(及类同的书类), 详下:
https://www.tph.moj.gov.tw/4421/4663/644719/656174/post
真正涉及检察官权力的不起诉处分书、签呈, 仍拒绝公开!!
不起诉处分书和签呈(其实应叫签陈,但公务机关就是爱"呈")的差别,
在于前者司法同僚(全国检察官、法官)均可在内网查到,
但签呈就不进database,
也就案件所以一旦被用签呈"签结",即使是同僚,都不会知道签结理由。
也就所以, 当案件是分“他”案,而非“侦”案,
检察官不改分侦案而欲迳行签结时,是仅限于以下六大类案件的:
(按:改分侦案是常态,因“他”案主要功能在灌水该署案件量)
台湾高等检察署所属各地方检察署及其检察分署办理他案应行注意事项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aspx?LSID=FL010283
三、他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检察官得迳行签请报结:
(一)匿名告发且告发内容空泛。
(二)就已分案或结案之同一事实再重复告发。
(三)依陈述事实或告发内容,显与犯罪无关。
(四)陈述事实或告发内容系虚拟或经验上不可能。
(五)对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不服而申告,但对构成刑责之要件嫌疑事实
未有任何具体指摘,或提出相关事证或指出涉案事证所在。
(六)经常提出申告之人,所告案件均查非事实或已判决无罪或不起诉处
分确定,复再申告。
其中的“(三)依陈述事实或告发内容,显与犯罪无关。”很难被长官淮,
因为实务上的不起诉处分几乎均以“犯罪嫌疑不足”作结,
(刑事诉讼法第252条第10款)
所以当案件被认定仅涉及行政处罚、与刑罚无关时,
小弟个人经验(个人!!), 是全部会改签侦案, 然后不起诉处分,
个人从没遇过可以迳行签结的。
这是一种保守的作法, 因为:不起诉处分大家看得到、可再议,
一旦迳行签结, 等同躲开所有制度上的内部监督、外部监督。
好吧, 大家看懂了吗? 尽在不言中~~
PS.小弟无法理解上次的司改, 检察署只愿公开起诉书,
然后学界、司改团体就愿意被这样忽咙了??
作者: yangdollar   2020-12-06 14:58:00
专业
作者: ytkuang (阿光)   2020-12-06 14:59:00
就是只能公开我想给你知道的事
作者: start9963 (吐司不吐丝)   2020-12-06 15:01:00
不起诉也要公开阿,到底哪边不起诉,无罪判决法院都公开了,没理由检察官不公开不起诉书
作者: balow (黑白巴黎)   2020-12-06 15:06:00
赶快加入民进党做什么都不起诉
作者: fim (不空)   2020-12-06 15:08:00
不然你要投国民党?
作者: heci1941   2020-12-06 15:08:00
作者: FlashMan (央行是现代丁添廖)   2020-12-06 15:15:00
要是公开给你们看 知道不起诉理由是党证颜色那还得了
作者: solsol (乱风)   2020-12-06 15:20:00
原来如此 重点是地检署谁开的 现在是绿色的了
作者: jerrychlin (老飞机)   2020-12-06 15:22:00
不起诉 连审都不用,还不留下证据,太扯
作者: meatbear (肉圆熊)   2020-12-06 15:47:00
高雄之前日月光也是 用不对的法条起诉 最后免罚台湾的检察官真的很多问题 只是大家都注意在法官判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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