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吃案可以提告渎职
法官乱判可以上诉
检察官摆烂把案子结掉 无解?
“行政签结”,算是台湾检察界的内规,严格来说,等于是于法无据,因依刑事诉讼法规
定,检察官侦查终结后就只有“起诉、不起诉、缓起诉、因民事案停止侦查”这四种结案
的方式,并无任何关于行政签结的规定,当初行政签结只是检察系统为了自身便利所颁布
的内部规定,检察官侦查终结后,若认为无犯罪嫌疑,依法应制作不起诉书,告诉人若不
服,依法得声请再议,但现检察官直接行政签结,规避不起诉书的制作,反让告诉人无依
据可声请再议,等于以行政命令剥夺了人民在法律上的权益,这已经违背宪法第16条“人
民有请愿、诉愿及诉讼之权。”,且依宪法第172条:“行政命令与宪法或法律牴触者无
效。”,检察官代表国家对犯罪者行使追诉权,自应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办案,怎可以行政
签结方式让告诉人连提出证据辩驳的机会都没有。像兆丰案被罚了那么多钱,最后居然像
船过水无痕一样,仍以“查无事证,行政签结”,让告诉人对检方侦查方向过程是否有误
,都没有办法提出质疑,让事实无法公开接受检验,很难让人不联想检方有包庇犯罪之嫌
!
上面是网络资料。
请问检察官如果看到难办的案子或敏感的案子就直接 -查无不法 行政签结-
让被告逍遥法外
有什么机制能够处理检察官渎职呢?
请问有法律人出来解答一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