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大胆的想法
出此一招
全国立刻建成十万间社宅
那就是
立法规定
@没有正当理由 房东不得解约
@正当理由须正面表列
正面表列:例如屋主破产、房客超过一年不付租金、房客违反管委会累积十次以上
@房东有正面表列理由可解约 但必须提前一年通知房客
@租金只能依物价指数调整
@出租屋可买卖 但接手者仍要遵守合约与法律
由于房东比较有经济优势 所以适度保护房客是应该的
而且以多震的台湾来说 不能轻易解约 房客也比较愿意修缮建筑
房东可以买卖与出租 可以让房东保有经济基础
但是房客用租金却相当于可以住得起房东用房贷买来的房子
这样以后大家就会发现用买的有点冤大头
现在政府辛苦建社宅 花好几十年才建一点点
不如立个法 让全台的出租屋立刻变社宅
而且这样不是打房却有打房的效果 否则政府干嘛盖社宅
不直接跟建商杠上 以保护房客之名 行打房之实
让资金流入实业 而不是让年轻人辛苦做生意赚的钱流入房东
经由选举 一次改善一点点房客健全保护
最后达到社宅的效果 住者有其屋 房东合理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