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恶男性侵少女518次后灭口 检一疏失...517

楼主: s505015 (s505015)   2020-11-25 00:38:32
这个根本奇文共赏欸
但是我还是希望有没有法律人可以来说明我所提的问题啊
※ 引述《laptic (静夜圣林彼岸花)》之铭言:
: 查询了一下,原文所引述之“考古”判决,为下:
: 最高法院 103 年台上字第 561 号刑事判决
: 一、撤销发回(即杀人)部分:
: 本件原判决认定:上诉人甲○因无法使被害人(警卷代号0000000000,民国八十二年二月
: 间出生,真实姓名及详细年籍资料均详卷附对照表,即原判决所称A女)撤销对其提出强
: 制性交等之告诉,竟萌生杀意,先于民国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凌晨五时四十分许,携
: 带钢丝一条侵入被害人与其父(详细姓名详卷)在新北市三芝区之住处(详细地址详卷,
: 无故侵入他人住宅部分另予驳回,详如后述),踹开被害人房门后进入其内,徒手掐住被
: 害人颈部,于被害人昏迷瘫软后,将钢丝一端以活结方式缠绕被害人颈部,另端以死结固
: 定缠绕在床柱上,将被害人吊于床头,布置成被害人系属自缢之外观后,再紧拉使被害人
: 颈部受力压迫窒息,致呼吸衰竭死亡。嗣被害人之父返回现场发现上情,报警循线查获上
: 诉人等情。因而撤销第一审判决,就上开部分改判论处上诉人杀人(处死刑,褫夺公权终
: 身)罪刑,固非无见。
: 惟查:
: (一)法院于不妨害事实同一之范围内,固得自由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但法院所认定之
: 事实与起诉书记载之内容不一致时,该歧异部分如何定其取舍,仍应为适当之说明,始符
: 合弹劾主义原则。本件依检察官起诉之事实,系认上诉人基于杀人之犯意,先徒手掐住被
: 害人颈部,使被害人颈部受力压迫,导致窒息,因而呼吸衰竭死亡,上诉人再以预藏之钢
: 丝缠绕被害人颈部,将被害人吊于床头之床柱上,并将钢丝拉紧,使被害人呈半坐半斜躺
: 于地上之疑似自缢状,企图掩饰其杀人犯行。而原判决系认定,上诉人萌生杀意,先徒手
: 掐住被害人颈部,于被害人昏迷瘫软后,将钢丝一端以活结方式缠绕被害人颈部,另端以
: 死结固定缠绕在床柱上,将被害人吊于床头,布置成被害人系属自缢之外观后,再紧拉使
: 被害人颈部受力压迫窒息,致呼吸衰竭死亡。则上诉人究系以钢丝勒死被害人;或仅以徒
: 手掐死被害人?其以钢丝缠绕,仅为掩饰杀人之方法,原判决认定之事实已与起诉之事实
: 不同。又原判决并以上诉人事先预置钢丝为杀人凶器,先徒手掐昏被害人,再以预藏之钢
: 丝缠绕被害人颈部,使被害人颈部受力压迫,因而死亡等情(见原判决第二十七页第二十
: 至二十五行),用以审酌上开杀人之手段,认上诉人“待A女与(其)平日摊上贩卖之鹅
: 肉,或打猎猎得之山猪、白鼻心无异,此等犯罪之手段(指以钢丝勒毙),足见被告心性
: 甚为凶残,杀意坚决”(见原判决第二十七页第三十一行至第二十八页第二行)为由,据
: 以量处上诉人死刑,褫夺公权终身。然原判决所认定之事实,与检察官所起诉之事实,其
: 犯罪之手段及方法明显不同,该歧异之原因何在?及起诉书所载之犯罪手段,何以不足采
: ?均未予说明。而上开关键复攸关原判决量刑之基础是否确与事实相符,乃原审就上情未
: 详予调查厘清,且毫无说明其所凭之证据及理由,即遽行量处死刑,非但与弹劾主义原则
: 有违,并有查证未尽及理由不备之违误。
: (二)我国于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制定公布之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
: 权利国际公约施行法,于同年十二月十日施行,依上开施行法第二条、第三条分别规定:
: “两公约所揭示保障人权之规定,具有国内法之效力。”“适用两公约规定,应参照其立
: 法意旨及两公约人权事务委员会之解释。”其中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第一项、
: 第二项明定:“人人皆有天赋之生存权。此种权利应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无理
: 剥夺。”“凡未废除死刑之国家,非犯情节最重大之罪,……不得科处死刑……”而死刑
: 之剥夺生命,具有不可回复性。是法院对于被告所犯罪名法定刑有死刑(相对死刑)之案
: 件,自应详实审酌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上开规定,及刑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之各该情状
: ,必被告之犯行确属罪无可逭,无可教化,非永久与世隔绝,不足以维护社会秩序者,始
: 属相当。原判决就上诉人杀害被害人部分,论上诉人以杀人罪,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
: 仅说明上诉人“杀害A女,并发生死亡之结果,其恣意剥夺他人生命,自属公民与政治权
: 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情节最重大之罪’”(见原判决第二十四页第二十至二十
: 二行)。然而,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项之杀人罪,其法定本刑为“处死刑、无期徒刑
: 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换言之,犯杀人罪者仍应以行为人之责任为基础,审酌刑法第五
: 十七条各款所列事项,以为刑之量定。不能谓凡犯杀人罪者,则应处以死刑。原判决以上
: 诉人系犯杀人罪,属“情节最重大之罪”即予量处死刑,已有未合。又原判决量处上诉人
: 死刑,褫夺公权终身,虽说明依上诉人与被害人相处之模式以观,足见上诉人已泯灭人性
: (见原判决第二十五页第十三行至第二十七页第十八行)。然原判决已援引证人即A女之
: 男友陈○○证述:“A女是边哭边跟伊讲电话,A女说她觉得被告很可怜,还说被告打电
: 话给她时,被告也在哭,被害人很同情被告”(见原判决第十三页第十三至十六行)。及
: 援引上诉人供称:“平日会提供A女生活费,故将伊于淡水信用合作社帐户之存摺、提款
: 卡等交由A女保管,伊提款则使用提款条、A女则用提款卡”等语(见原判决第十八页第
: 三十一行至第十九页第二行)。认为上诉人“应系概括授权A女使用该帐户内之存款”(
: 见原判决第十九页第八行至第九行)。如果俱属无讹,则上诉人与被害人间之关系似属正
: 常(按A女之母为上诉人之同居人),二人间并无深仇大恨,于此情形,是否得以上诉人
这段也很有趣
有给钱就关系正常无深仇大恨
然后就对泯灭人性,觉得尚非全无疑义
但是你还是把他杀死了
无深仇大恨
就杀人
还不够泯灭人性喔
: 与被害人相处之模式,据以认定上诉人已泯灭人性,尚非全无疑义。又原判决援引法务部
: 法医研究所法医师鉴定结果,认“依被害人解剖伤势而言尚属轻微不严重”(见原判决第
: 十五页第十九行、第二十五行)。如果亦属无讹,则被害人之“伤势既属轻微不严重”,
这段满妙的
法医判伤势不严重
所以法官觉得行凶人手段不算凶残
问号
阿人就死了还不构凶残喔
法医也只是判他所受的伤而已欸
重点是你还是把他用死了啊
伤势不严重死亡 结论不就死亡吗
不够凶残喔
我很好奇凶残的定义是啥
: 于此情形,是否得谓上诉人行凶之手段甚为凶残,应予量处死刑,亦非全无疑义。案关极
: 刑重典,原判决未详实审酌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上开规定,及刑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之
: 各该情状,复以上开非无疑义之理由,即迳认上诉人之犯行确属罪无可逭,无可教化,非
: 永久与世隔绝,不足以维护社会秩序,遽予判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亦有查证未尽且理
: 由不备之违误。以上或为上诉意旨指摘所及,或为本院得依职权调查之事项,而第三审法
: 院应以第二审判决所确认之事实为判决基础,原判决之违背法令情形,影响于事实之确定
: ,本院无可据以为裁判,应认原判决关于杀人部分有撤销发回更审之原因。
: 二、撤销罪刑(即对于女子以强暴之方法而为性交)部分:
: 法院不得就未经起诉之犯罪审判,又未受请求之事项予以判决者,其判决当然违背法令。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三百七十九条第十二款分别定有明文。本件关于上诉人被
: 诉强制性交部分,依检察官起诉书犯罪事实所载:“甲○为逞兽欲,竟自九十五年间某日
: 起至一○○年九月十四日‘前’之某日,以每周至少二次之频率,多次在前开住处,违背
: A女(即被害人)意愿,以其阴茎插入A女之下体内而为强制性交得逞”等旨,其用语系
: 指上诉人“自九十五年间某日起至一○○年九月十四日‘前’之某日,以每周至少二次之
: 频率”对被害人为强制性交。依其起诉之事实,与刑法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以上、以下、以
: 内者,俱连本数或本刑计算之情形不同。换言之,检察官起诉上诉人对被害人为强制性交
: 之犯行,并未包括一○○年九月十四日在内。至于上诉人被诉自九十五年间某日起至一○
: ○年九月十三日止之强制性交罪嫌部分,业经原审判决无罪确定(见原判决主文第三项)
: 。乃原审不察,于撤销第一审判决后,竟又认定上诉人于一○○年九月十四日凌晨一时许
: ,以强暴之方式,对被害人强制性交一次得逞,论处上诉人对于女子以强暴之方法而为性
: 交罪刑,系就未受请求之事项为判决,自有诉外裁判之违误。应由本院将原判决关于上诉
: 人对于女子以强暴之方法而为性交罪刑部分撤销(至于第一审判决,业经原审撤销),而
: 本案关于此部分本即无诉之存在,自无发回原审更为审判可言,倘检察官认上诉人涉有此
: 部分罪嫌,应另行起诉,并予叙明。
: 三、上诉驳回(即侵入他人住宅二罪)部分:
: 按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七十六条所列各罪之案件,经第二审判决者,不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
: ,法有明文。本件上诉人另犯侵入他人住宅二罪部分,原判决系论以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
: 一项之罪,核属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案件,原判决并已就上诉人于一○○
: 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所犯侵入他人住宅(此部分系侵害A女之父之居住安全,经A女之父
: 提出告诉)及杀人部分,说明上诉人所犯上开之罪,应予分论并罚之理由(见原判决第二
: 十三页第二十一至二十七行),系属原审采证认事职权之适法行使。依上开说明,关于侵
: 入他人住宅二罪部分,既经第二审判决,自不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上诉人竟复对此部分
: 提起上诉,显为法所不许,应予驳回。
最高法院更妙
: 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361 号刑事判决
: 本件原判决认定:
: 本件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即被告(下称被告)甲〇与被害人A 女(警卷代号0000000000,
: 民国八十二年二月间出生,真实姓名及详细年籍资料均详卷附对照表)之母叶○○(详细
: 名字详卷)为同居关系,渠等三人自八十七年间起,即一同居住在新北市○○区○○街二
: 段住处(详细地址详卷,下称中兴街住处)。嗣被害人之母叶○○于九十九年九月间死亡
: 后,被害人仍与被告在上开中兴街住处同住,并由被告提供被害人金钱及照料其生活。被
: 害人嗣于一○○年九月十九日,向警方提出被告对其强制性交之告诉(被告被诉自九十五
: 年间某日起至一○○年九月十三日止,对被害人为强制性交之罪嫌部分,业经原审于上诉
: 审判决被告无罪,检察官并未对该部分提起第三审上诉而确定,至于被告另涉嫌于一○○
: 年九月十四日,对被害人强制性交部分,于原审判决后,已另由检察官提起公诉),并迁
: 居至新北市○○区○○街其生父之住处(详细地址详卷,下称长勤街住处),惟仍偶回中
: 兴街住处住宿。此期间,被告因被害人对其提出上开告诉,及与被害人友人黄○○(详细
: 名字年籍资料详卷)发生肢体冲突,暨被害人之父亲(真实姓名年籍资料详卷)报警寻获
: 被害人等事,不断以电话骚扰被害人,复因始终无法使被害人撤回上开告诉(按强制性交
: 罪,非告诉乃论之罪),害怕自己将因此长期身陷囹圄,竟萌生杀害被害人之犯意,于一
: ○○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携带绰号“阿明”者所有之摩托车煞车线一条,前往长勤街
: 住处搜寻被害人行踪并伺机等待,迄同年月二十九日凌晨五时四十分许,由隔邻侵入上开
: 长勤街住处屋内(侵入住宅部分业经判刑确定)。被害人发现被告侵入后,随即拨打电话
: 欲通知其父亲,被告迅即踹开房门进入被害人所在之房间,上前挂断被害人电话并掐住其
: 颈部,被害人因窒息昏迷瘫软倒地,被告意图制造被害人系自缢之假象,将煞车线一端以
: 活结方式缠绕被害人颈部,另端则以死结方式将之缠绕固定在床柱上,复紧拉煞车线使被
: 害人颈部受力压迫,被害人因而窒息死亡等情。系依凭被告于原审审理中自白上开犯行各
: 情,核与证人即被害人之父亲、证人黄○○证述各情相符,并有警方现场勘察报告及照片
: 等附卷可证,复有被告行凶所用之煞车线一条扣案足凭。又依检察官督同法医师相验及解
: 剖鉴定被害人尸体,所制作之被害人相验尸体证明书、法务部法医研究所解剖鉴定报告书
: ,其内记载被害人伤势及死亡原因等相关各情,参酌被告于检察官侦查中供述各节,足见
: 被告系基于杀害被害人之犯意,先徒手掐勒被害人之颈部,被害人随即窒息昏迷瘫软倒地
: ,被告意图制造被害人系自缢之假象,将煞车线一端以活结方式缠绕被害人颈部,另端则
: 以死结方式将之缠绕固定在床柱上,复紧拉煞车线使被害人颈部受力压迫,被害人因而窒
: 息死亡,堪认被告上开自白各情系属事实。
: 并叙明:
: (一)被告虽又辩称:伊与被害人情同父女,被害人除沾染毒品外,并有偷钱及欺瞒恶习
: ,伊为管教而打骂被害人,被害人为此心生怨怼,除将伊所有之钱花光外,更诬陷伊有对
: 其强制性交之犯行,伊为此甚为愤怒而侵入长勤街住处,于掐勒被害人脖子时或下手不知
: 轻重,于见被害人瘫软倒地后误认其已死亡,慌乱中煞车线适自伊口袋内掉出,为逃避刑
: 责而以之制作被害人自缢之假象云云。然依被告于警询及检察官侦查中供述各情,及证人
: 华清石、被害人之父亲相关证述各节,足见被告之所以侵入长勤街住处,系因不满被害人
: 对其提出强制性交之告诉等,其目的并非为规劝管教被害人。又依上诉人行凶所用之煞车
: 线,已从外皮抽出而仅剩钢丝细线,及证人许锦传证述各情,足征被告携带煞车线前往现
: 场,系为供其杀害被害人而制造自缢假象之用。另依被告相关供述各情,及被告相关存款
: 帐户之提领情形以观,堪认被告之所以杀害被害人,并非因其钱遭被害人花光,亦非因被
: 害人不听劝阻继续施用毒品所致。上诉人上开辩解各情,俱属事后卸责之词,并无足取。
: (二)依法务部法医研究所之鉴定报告,及鉴定人曾XX之证词,暨被告于警询中相关供
: 述各情,堪认被害人系遭被告掐住颈部,因而窒息昏迷瘫软倒地,被告嗣将煞车线一端以
: 活结方式缠绕被害人颈部,另端则以死结方式将之缠绕固定在床柱上,复紧拉煞车线使被
: 害人颈部受力压迫,被害人因而窒息死亡(即先掐勒颈部勒昏,再以煞车线缠绕,因而造
: 成窒息死亡),检察官起诉书记载被害人系遭被告掐住颈部,即导致窒息而呼吸衰竭死亡
: 等情,谅有误认。因认被告确有前揭杀害被害人犯行,为其所凭之证据及认定之理由。而
: 以被告所为,系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项之杀人罪。爰撤销第一审关于杀人部分之判
: 决,适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并叙明检察官虽对被告求
: 处死刑,惟审酌被告犯罪之动机及目的,系不满被害人报警及对其提出告诉,害怕自己将
: 因此长期身陷囹圄,而萌生杀人之犯意;依被害人父亲相关证述各情,被告系于猝不及防
: 之情况下杀害被害人,被告行凶时并未受到被害人之刺激;被告以前揭手段杀害被害人,
: 而警方自被害人指甲等处所取得之微物,检验出之DNA 混合型别,经排除被害人之型别后
: ,所得型别与被告之型别相同,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鉴验书附卷可稽,足见被害人死前曾
: 奋力挣扎反抗,被告仍执意以上开方式杀害被害人,堪认被告之杀意甚坚;被告自陈国小
: 毕业之智识程度,及经营鹅肉摊经济小康之生活状况;被告之前科资料,曾因强制性交等
: 罪,经判处定应执行刑七年八月确定,被告之素行非佳;被告与被害人间有家庭暴力防治
: 法所称家庭成员之关系,而依被害人父亲及证人黄○○、何XX、江XX证述各情,及被
: 害人生前于警询中陈述各节,暨被告相关供述各情,堪认被告有惯常性之家庭暴力行为,
: 其意欲掌控被害人之身心;被告严重戕害被害人身心之健全发展,复任意剥夺被害人之生
超神奇的地方出来了
: 命,对被害人家属造成钜大伤痛及损害;被告为本件犯行后即逃匿,到案后虽坦承杀害被
: 害人之事实,然推诿其杀人之动机,并为不实之相关辩解,复迄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
: ,亦未向被害人家属真挚道歉求得原谅,虽难认其于犯罪后有深切之悔意。惟依法务部矫
没得原谅 也没有深切悔意
: 正署台北看守所函送之相关资料,被告在该所之行为举止尚属正常,及被告被诉自九十五
: 年间某日起至一○○年九月十三日止,对被害人为强制性交之罪嫌部分,业经原审于上诉
: 审判决被告无罪,检察官并未对该部分提起第三审上诉而确定,无法证明被告有长期对被
: 害人为强制性交之犯行(至于被告另涉嫌于一○○年九月十四日,对被害人为强制性交部
: 分,检察官已另行侦办)。再者,依法务部法医研究所法医师鉴定结果,已明白记载“依
: 被害人解剖伤势而言,尚属轻微不严重”。证人即性侵害案件之承办警员陈冠颖于检察官
: 侦查中亦结称:“是由被害人(指A 女)说甲〇(即被告)会主动到案,而且被害人也有
: 主动跟我提说可不可以撤销告诉,……被害人是边哭边跟我讲电话,说她觉得甲〇很可怜
: ,还说许川打电话给她时,甲〇也在哭,被害人说她很同情甲〇”等语。而且,A女平日
: 之生活费系由被告提供,经被告概括授权A女使用提款卡提领被告帐户内之存款使用。另
: A 女之父于第一审复结证:“(问:在99年9月你前妻过世以后,你是否有问A女是否要回
: 来长勤街跟你一起住?)我问过好多次,她说不要,她说她要在小吃店(指被告处)那边
: 帮忙。(问:你是否知道A 女在小吃店帮忙有没有钱赚?)应该有”。况被告经第一审判
: 处死刑后,并未提起上诉,系经第一审依职权送上诉;被告并于上诉审审理时供称:“原
: 审(指第一审)量处死刑部分,我没有意见”等语。职是,尚无足够之证据足以证明被告
奇文共赏的地方出来了

我没有上诉啦
我也觉得我该判死刑
所以法官觉得你有教化可能性
判你无期徒刑
: 已全然泯灭人性,罪无可逭,而达于必须处以极刑与世间永久隔离之程度等一切情状,爰
: 量处无期徒刑,并依法宣告褫夺公权终身。经核于法尚无违误。
: 检察官上诉意旨虽以:
: (一)被害人虽知悉其母亲上吊身亡,与被害人遭受被告强制性交有关,惟因被害人受制
: 于被告,只能继续共同居住在中兴街住处,而依被害人于警询中陈述各情,足见被害人长
: 期遭受被告强制性交,且其决心揭发被告犯行后即无迟疑,虽被害人于报案后曾向警方表
: 示可否撤回告诉,惟依证人陈冠颖、被害人之父亲相关证称各情,足征被害人系因同情被
: 告等因素,而向警方表示欲撤回对被告强制性交之告诉,原判决认被告尚存人性之善,为
: 有违误。
: (二)被害人与被告长期共同生活,双方自有一定情感,且被害人并受制于被告,被害人
: 显无设词诬陷被告之理,原审依刑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为审酌时,未斟酌被害人于警询中
: 之相关陈述,为有违误。又依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对被告实施测谎鉴定之结果,及鉴
: 定人林故廷、徐国超相关证述各情,暨被害人于警询中之证词,足见被告曾对被害人强制
: 性交至少四次以上,被告否认曾对被害人为强制性交,并无足取。
: (三)依被告于检察官侦查中供述各情,足见被告侵入被害人在长勤街住处之目的,与被
: 害人对其提出强制性交告诉及事后多次报警有关。被告于如原判决事实栏所示之犯罪过程
: 中,曾在案发现场听见被害人父亲数十通电话之铃声,而被告听闻该铃声仍无法唤醒其良
: 知,被害人自幼即受制于被告,年岁稍长意图抗拒,于寻求公权力救济后,竟遭被告无情
: 杀害,被害人于死亡前必定相当惊恐无助。被告长期控制蹂躏被害人,原判决认被告尚存
: 有人性之善,为有违误。
: (四)原审未传唤被害人父亲,查明被害人与被告间之关系,及渠等间相处之状况等,有
: 应调查之证据未予调查之违误。被告为本件犯行后即四处逃匿,并曾因对其前妻未满十二
: 岁之妹为强制性交,经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月确定,且该案与被告对被害人为强制性交之
: 犯行,二者之特性、情节、手段等俱属相同,足以佐证被告有性侵幼女之素行。被告系为
: 掩盖其对被害人强制性交之犯行,而为本件杀害被害人之犯行,本件若未判处被告极刑以
: 彰法纪,易使其他歹徒仿傚以相同方式逃避刑责,其对社会之治安危害甚钜。
: (五)被告并无积极劝阻被害人施用毒品之行为,且被告将被害人视为禁脔,苟被害人未
: 合其意自行离家,被告即四处搜巡并予辱骂殴打,被告无视被害人之痛苦惊恐,以如原判
: 决事实栏所示方式将其杀害,并辩称其系为教训被害人施用毒品,一时失手致被害人死亡
: ,足认被告泯灭人性,且犯后并无悔意。又被告连续性侵其前妻之妹及被害人,被告显具
: 有反社会之人格特质,而此种具组织性之受刑人,容易遭监狱误判为表现良好,且被告反
: 社会之人格特质显无法治愈,而我国并无终身监禁之制度,被告出狱后纵其年龄逾八十岁
: ,亦有再犯杀人等暴力犯罪之可能。另被告长期控制蹂躏被害人,于无法迫使被害人撤回
: 对其之告诉,即动手杀害被害人,犯罪后复饰词狡辩,足见被告目无法纪凶残异常,泯灭
经典的没教化可能性
但是我不判你死刑
这边超怪最上面说(从并述明那边12开始)
无法判定被告是否已全然泯灭人性
但是从上面1.2.3.4.5开始又觉得被告泯灭人性
所以到底有没有觉得泯灭人性
统一一点好吗
这边更正12345是检察官说的
: 人性且无教化之可能,自属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情节最重大得科处
: 死刑之犯罪,乃原审仅判处被告无期徒刑,于法有违云云。
: 惟查:
: (一)检察官所起诉之同一犯罪事实,既经法院为实体上之判决确定,其犯罪之起诉权即
: 已消灭,依一事不再理之原则,不许再为诉讼客体,除具有再审、非常上诉之原因外,不
: 得再对之有所争执。原判决已说明被告被诉自九十五年间某日起至一○○年九月十三日止
: ,对被害人为强制性交之罪嫌部分,业经原审于上诉审判决被告无罪,检察官并未对该部
: 分提起第三审上诉而确定,无法证明被告有长期对被害人为强制性交之犯行等情綦详(至
: 于被告另涉嫌于一○○年九月十四日,对被害人强制性交部分,于原审判决后,已另由检
: 察官提起公诉)。检察官上诉意旨,指称被告有长期对被害人为强制性交之犯行,另依内
: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对被告实施测谎鉴定之结果等,亦足见被告曾对被害人强制性交至
: 少四次以上,原审于科刑时未审酌被告对被害人长期强制性交之情节,于法有违云云。系
: 就原判决理由已予说明,即业经判决无罪确定之事项,持凭己见再为争执,任意指摘为违
: 法,自难谓为有理由。
: (二)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或辅佐人声请调查证据,应以书状分别具体记载声请调查
: 之证据及其与待证事实之关系,且调查证据声请书状,应按他造人数提出缮本,刑事诉讼
: 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一第一项第一款、第二项定有明文。原判决援引被害人父亲之相关证
: 词,已说明并无足够之证据资料,足资证明被告并无教化之可能等情,且稽诸卷内诉讼资
: 料,原审多次传唤被害人之父亲均未到庭,而仅具状表示其意见),且被害人之父亲于警
: 询、检察官侦查及前于事实审法院审理中之证词,于审判期日经审判长提示及告以要旨,
: 并讯问“有何意见?”时,检察官表示“没有意见”。又检察官上诉意旨并未陈明,其曾
: 声请原审再传唤被害人之父亲就何事项为调查,且于审判期日经审判长讯问“尚有何证据
: 请求调查?”时,检察官仅陈称“具状表示”,有卷内笔录可查,而其嗣向原审所提出之
: 论告书,亦未声请原审就上情为如何之调查。而本院为法律审,检察官在本院又争执,原
: 审未传唤被害人之父亲,查明被害人与被告间之关系,及渠等间相处之状况等,有应调查
: 之证据未予调查之违误云云,为无理由。
: (三)关于刑之量定,系实体法赋予法院得依职权裁量之事项,苟已以行为人之责任为基
: 础,审酌刑法第五十七条各款所列事项而未逾越法律所规定之范围,或滥用其权限,即不
: 得任意指摘为违法,以为第三审上诉之理由。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项之杀人罪,其法
: 定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审就被告所犯上开之罪,如何依据
: 前揭规定,就刑法第五十七条各款所列事项,以行为人之责任为基碍,审酌被告之一切犯
: 罪情状,认检察官虽求处被告死刑,惟尚难认被告已全然泯灭人性,罪无可逭,已达必须
: 处以极刑之程度,爰量处无期徒刑,已详细说明其理由。此乃事实审法院职权之适法行使
: ,并未逾越法律所规定之范围,或滥用其权限。检察官上诉意旨指称,被告有性侵幼女之
: 素行,复长期控制蹂躏被害人,于无法迫使被害人撤回对其之告诉,即动手杀害被害人,
: 犯罪后复饰词狡辩,足见被告目无法纪凶残异常,所为自属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
: 条第二项所称情节最重大得科处死刑之犯罪,乃原审认被告尚存人性之善,而未对被告处
: 以极刑,为有违误云云,系对于原判决已说明事项及属原审采证认事职权之适法行使,依
: 凭己见而为不同之评价,为无理由。综上所述,本件检察官对于被告之上诉,为无理由。
: 另被告部分,未据其提起上诉,经原审法院依职权迳送本院审判,视为被告已提起上诉,
: 惟迄未具状叙明不服原判决之理由,亦应认其上诉为无理由,均应予驳回。
作者: KennethC (Smith)   2020-11-25 00:39:00
想知道+1
作者: psykl (路西法效应)   2020-11-25 00:44:00
默祷
作者: phoenixhong (凤凰红)   2020-11-25 00:47:00
早跟你说别看内文了...看完只会更吐血而已
作者: marktak (天祁)   2020-11-25 00:49:00
鲨鲨是法盲看不懂什么废判决书拉鲨鲨选上一定立法规定判决书用英文雅思比八分少的人全部送你们下去
作者: jasonking3c (三康秤仔)   2020-11-25 00:52:00
呃 最后那段是检察官说的@@检察官上诉意旨虽以:
作者: marktak (天祁)   2020-11-25 01:01:00
CD restored.
作者: H23324216 (showtime)   2020-11-25 01:14:00
判决书不用看啦,父亲长期奸淫子女,被告后愤而杀人,
作者: jasonking3c (三康秤仔)   2020-11-25 01:21:00
对 你看最后一段“惟尚难认被告已全然泯灭人性,罪无可逭,已达必须处以极刑之程度” 用这句就无敌 屡试不爽
作者: luche (luche)   2020-11-25 01:23:00
被害人之前提告被搞成这样 谁还敢说凶手坏话 都给他一个人讲 敢讲的不是被干掉就是精神有问题了
作者: hylio7754   2020-11-25 01:32:00
法官的主观异乎常人阿
作者: s9234032 (WhiteWater)   2020-11-25 03:25:00
没有全然泯灭人性,所以有人性就可以杀人囉只要有0.00001的人性值就可以没有全然泯灭人性。 人性是什么?自由心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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