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大医院鉴定结果,认为郑姓被告长期未服药,行凶时辨识能力明显降低,有必要接受戒
护治疗,只能减轻刑期,不能判无罪,也认为他不具有反社会人格。”
长期未服药导致辨识能力明显降低
辨识能力明显降低的确是减轻责任事由
但造成辨识能力明显降低的原因是长期未服药
长期未服药是谁造成的?阿不就是郑姓被告自己
药都开给你了,医生也跟你说要记得吃,有人可以影响让你长期未服药?
故意长期未服药导致辨识能力明显降低 根本殆无庸疑
更不用说被告自己都说如果对方是他的亲戚他就不会动手了
可惜实务上这种情形 基本上都会从原因自由行为safe下来
那我实在不知道原因自由行为在实际案例要怎样才会被判成立耶!
还是原因自由行为只是刑法规定爽的,教科书讲义写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