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涉及有户籍国民入境的权利
释字558有言:
“于台湾地区设有住所而有户籍之国民得随时返回本国,无待许可,惟为维护国家安全及社
会秩序,人民入出境之权利,并非不得限制,但须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之比例原则,并以法
律定之,方符宪法保障人民权利之意旨。”
亦即什么阴性证明通通不需要“无待许可”
要做限制可以啊 请你符合比例原则+法律保留+授权明确
还有 入出国及移民法∮5 第一项本文
“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入出国,不须申请许可”
一纸命令 最好是什么都办得到
不是什么都宪法23条或现在很危急一句话就可以解决的
这就是行政法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