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2 条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
第 23 条
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
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传染病防治法是否有符合第22条和第23条,送大法官会议去解释吧
但是被国民党污染的脑袋是无药可救的
※ 引述《keyoard (小可)》之铭言:
: 一纸命令就可以为所欲为,
: 那要立法院干嘛?
: 要总统干嘛?
: 违宪就是违宪,
: 很多人没有法治和民权的素养,
: 自己怕死就选择性地接受不合理政策,
: 独裁政权都是这样被养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