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与女网友一夜情后在背上刺青 3年后性侵她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11-18 14:48:43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 108 年侵诉字第 176 号刑事判决
贰、认定犯罪事实所凭之证据及理由
一、讯据被告固坦承有于前开时、地与甲○发生性交行为之事实,惟矢口否认有何强制性
交犯行,辩称略以:我与甲○发生性行为并没有违反甲○的意愿,甲○有同意云云;辩护
人则为其辩护略以:
(一)甲○警询笔录有下列违反经验法则之处:
⑴甲○于警询笔录称:“我不知道他的名字,只知道他的生日是83年次1月3日,住在大雅
,其余并不清楚。”、“我们只是普通朋友,大约4、5年前在网络(交友软件,具体不记
得)上认识”,惟查被告与甲○之对话纪录,4月16日起二人即有密集聊天纪录,且被告
暱称为“J**C**** Cai”,即被告姓名之音译。况甲○自称两人是普通朋友,甚至在108
年4月17日凌晨3点多,由甲○提出被告到逢甲路和西屯路的便利超商见面。甲○既敢于凌
晨3点与被告相约,则甲○岂可能不知被告姓名?一般成年女性,岂会在凌晨与连名字都
不知道的男子相约?再者甲○既知道被告生日(实际上是83年1月2日,与甲○所知相差一
日)以及住在大雅(被告户籍地),却称不知被告姓名,显与一般常情有违。
⑵甲○称:“我一开始跟他说我在车上等他,但车子停在地下室3楼,我觉得很闷,所以
跟他一起坐电梯上楼。”由上可知,甲○系自愿随被告回租屋处。
⑶甲○称:“后来感觉他睡着了,我摇醒他叫他去房间睡觉,他就叫我跟他一起进去,我
就站在他的房间门口跟他说‘你睡就好了’,当时房间的灯是关着的和窗帘也拉上他就直
接强拉着我的手,将我甩到床上,我有一直挣扎,他就一直抱住我的腰,强吻我。我有拒
绝他,也很生气,所以我就咬他的舌头跟下嘴唇(没有流血),但是他一直说很痛,我还
去倒水给他喝,想要借机打开门跑出去,好几次我跑到客厅,他就跑过来把我环腰抱我进
他的房间;有次我还跑到对面的单人房,他就说“那我们就在这个房间”,因为我想要再
出去,所以我跟他说那我们回你的房间,想要借机跑走;甚至我还问他要不要脱裤子,趁
他脱到一半的时候跑出去,他又把我拉回来。他还用手跟身体压住我,将我压在床上。我
就问他‘你知道你在做什么吗?’‘这样子我们连朋友都没辨法当了’,他回答我说‘老
公跟老婆本来就不是朋友阿’我还有跟他说‘我不要!求求你’,他不理我。…他跟我说
‘他射了’,他射完之后就放开我,他起来开电灯、还发现床上湿湿的,急着要换床单,
当下我觉得很恶心,完全不想要理他,我只想要去洗澡因为浴室在他的房间对面,所以我
将衣服跟手机拿着就到对面的浴室去冲洗下体(其他部分没有冲洗),洗完之后我跑到单
人房将房间门反锁…”。惟查卷附甲○手绘之格局图,甲○甚至可明确指出玄关处有2只
貔貅、被告房间内之床单为深蓝色素色(按:惟依108核退字第256号照片,床单颜色系深
褐色)、被告房间内化妆镜前有1台笔电。足以说明甲○绝非处于惊慌状态,否则岂可能
观察如此详细(亦不排除系甲○捏造)。况甲○称“房间的灯是关着的和窗帘也拉上”,
仅有在性交后被告起来开电灯,则甲○岂能在惊恐、急于离开的处境下,明确指出床单颜
色以及桌上有一台笔电。
⑷甲○称:“他射完之后就放开我,他起来开电灯、还发现床上湿湿的,急着要换床单,
当下我觉得很恶心,完全不想要理他,我只想要去洗澡,因为浴室在他的房间对面,所以
我将衣服跟手机拿着就到对面的浴室去冲洗下体(其他部分没有冲洗),洗完之后我跑到
单人房将房间门反锁,然后他有敲门叫我开门,我跟他说我头很晕可以让我好好休息吗?
他就回他的房间睡觉。我在房间内我就用手机传Line讯息给我的朋友,朋友帮我报案,我
就在房间内一直等到警察打电话给我,警察问我地址,我跟他说我出去看一下,我就试着
打开公寓大门,因为我没有电梯的感应卡所以我自己走安全楼梯,从13楼下到1楼去找警
察,途中我猜测因为他睡着所以没有追过来。”则依甲○所述,甲○既能带着手机进入浴
室,核一般常情,应优先传讯息报警,或委请友人报警,并在浴室内等待警方及友人到来
,否则自浴室出来后即可能让被告看见而失去报警机会,且若甲○遭到性侵,则应保留下
体可能存在之体液作为证据,岂可能特别冲洗下体,其余身体部位反而未冲洗?故甲○称
特别冲洗下体(其他部分没有冲洗),以及等到洗完澡后,跑到单人房才传讯息请友人报
警,显悖于常理。其次,甲○先自称多次抵抗、逃跑失败,后竟又称“跟被告说我出去看
一下”,此举显有违逻辑,甲○既然得知警察已在楼下,一般而言应悄悄地逃跑,而非特
地向被告说要出去。且自甲○陈述可知,甲○系自行开门下楼,若被告真有强制性交之犯
行,又岂会如此防备松散,任甲○随身携带手机,又放任甲○自行开门离去?故甲○所述
,显不足采。
⑸甲○称:加害人没有携带面罩、口罩、手套;无其他共犯;侵害前后皆未控制行动;加
害人亦未强迫甲○冲洗身体或以卫生纸擦拭。自甲○所述可知,被告根本无强制性交之犯
意,否则被告岂可能如此防备松散,任甲○记忆房内格局、摆设,亦未有任何隐匿、灭迹
之行为。故被告所称合意性交,较为可信。
(二)次查甲○系于108年4月17日上午8时报案;甲○于108年4月17日上午8点14分,有传一
则讯息给被告(已移除),则此时甲○既已脱离被告租屋处,且在警方保护之下,则甲○
为何又要传讯息给被告?又为何要将讯息收回?足见甲○行为显有反常之处,且收回讯息
之举,更显甲○有掩盖真相之意图。
(三)再查依本院卷报案纪录单。报案人蔡女于108年4月17日上午6点42分报案,案件描述
系“甲○传短信称被人限制行动在房间内,请警协助”;后又于7点3分,蔡女再度报案称
“报案人称他朋友甲○遭男友控制在此地性侵、传line给他、要报案人替他报案”。则短
短21分钟,报案人蔡女即有两套说词,且甲○既传讯息请朋友报案,应无隐匿报案事由之
必要,则为何一开始蔡女系称限制自由(而甲○又于上开笔录中称未被控制),后又改称
系性侵?且甲○称与被告系普通朋友,而报案人蔡女又为何称“男友”?显见甲○所述,
诸多不实。应以被告所称,两人曾经交往过、合意性交,较为可采。
(四)末再据被告所称,两人系3至5年前透过脸书认识,曾经交往过几个月,当时甲○还会
去被告大雅家中,被告的哥哥也曾看过甲○;二人在交往时,被告在整个背上刺上钟馗、
梵文、火焰等刺青,现在看到刺青就会想到甲○,因此对话纪录中才会出现刺青相关话题
;而被告曾出车祸开刀,致腰上有疤痕,就甲○称被告腰上有疤痕一事系属实,惟与本案
无关。案发几周前,两人重新取得联络,于案发之前,甲○未曾到过被告租屋处(清水区
○○○○),且被告租屋处玄关的鞋柜,并无摆放貔棘、被告亦无使用笔电,房间内不会
有笔电;案发当天,甲○有说被告租屋处很大等语,故被告有向甲○说明租屋处格局甲○
就此部分所述属实,惟与本案无关。案发当天两人合意性交时,甲○并未抵抗,更无所谓
推打、踢、逃跑等情,两人衣服亦无撕破等;合意性交后,甲○先去洗澡,甲○洗澡后回
到被告房内,被告才又去洗澡,被告洗完澡后两人还一同待在被告房内,过程中并未有更
换床单一事。至于被告睡着后甲○有无跑到单人房去,被告无法知悉。另被告租屋处,一
层楼约有3、4户,若甲○于房内大声呼救,则其他邻居应可察觉,且该租屋处,至13楼下
到1楼,并不需要感应卡(除非要到其他住户楼层及地下室才需要)。
(五)综上,甲○于警询、侦查笔录中所述,有诸多逻辑矛盾与不实之处,且不能排除有捏
造、虚伪之陈述。应以被告所述,两人系前男女朋友,当天系合意性交,较为可采等语。
二、查被告确有于108年4月17日凌晨5时许,在其当时位于台中市○○区○○○路00号0楼
之0之租屋处房间,以性器官插入甲○性器官内,与甲○为性交行为1次等节,业据证人甲
○于警询、侦讯时证述明确,并有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108年7月6日中市警清分侦
字第1080020710号函检送: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6月27日刑生字第00000000000-
00号鉴定书在卷可考,且为被告所不争执,此部分之事实,首堪认定。
三、经查:
(一)按告诉人、证人之陈述有部分有所歧异时,究竟何者为可采,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证
予以斟酌,非谓一有所矛盾,即应认其全部均为不可采信;尤其关于行为动机、手段及结
果等之细节方面,告诉人之指陈,难免故予夸大,证人之证言,有时亦有予渲染之可能;
然其基本事实之陈述,若果与真实性无碍时,则仍非不得予以采信(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
第1599号判例意旨可参)。且良以证人所为之供述证言,系由证人陈述其所亲身经历事实
之内容,而证人均系于体验事实后之一段期间,方于警询或检察官侦讯时为陈述,更于其
后之一段期间,始于审判中接受检、辩或被告之诘问,受限于人之记忆能力及言语表达能
力有限,本难期证人于警询或检察官侦讯时,能钜细无遗完全供述呈现其所经历之事实内
容,更无从期待其于法院审理时,能一字不漏完全转述先前所证述之内容。从而,经交互
诘问后,于综核证人历次陈述之内容时(包括检察官侦讯时之陈述、法院审理时之陈述,
以及于容许警询陈述做为证据时之警询内容),自应着重于证人对于待证事实主要内容之
先后陈述有无重大歧异,借此以判断其证言之证明力高低,不得仅因证人所供述之部分内
容不确定,或于交互诘问过程中,就同一问题之回答有先后更正或不一致之处;或证人先
前证述之内容,与其于交互诘问时所证述之内容未完全一致,即全盘否认证人证言之真实
性。故证人之供述证言,前后虽稍有参差或互相矛盾,事实审法院非不可本于经验法则,
斟酌其他情形,作合理之比较,定其取舍(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6号判决意旨参照)。
(二)依甲○历次证述:
1、甲○于108年4月17日警询时证述略以:我于108年4月17号凌晨5时许左右遭被告性侵,
地点是被告在台中市○○区○○○路00号0楼之0(○○○○○○)的租屋处。我不知道被
告的名字,只知道他的生日是83年1月3日、住在大雅,其余并不清楚。我与被告只是普通
朋友,大约4、5年前在网络上认识。本案案发前被告一直用脸书私讯、要跟我见面,当天
被告跟我说他已经到逢甲了,我就跟被告约在逢甲路与西屯路交叉路口的便利商店见面,
当时大约是108年4月17日凌晨3时45分。我跟被告见面后,被告就叫我上车、我们在车上
聊天,中间我还请被告到便利商店帮我买饮料。后来聊了一下子之后,我就说:那我们去
晃晃。大约聊天多久忘记了,之后,被告提出一起去清水休息站,我也说好。快到清水的
时候,被告突然跟我说他肚子痛想要上厕所,我问被告怎么不去旁边的便利商店或加油站
,我心里纳闷被告家不是在大雅吗,被告回答说他在清水有租房子、3房2厅。我一开始跟
被告说在车上等他,但车子停在地下室3楼,我觉得很闷,所以跟被告一起坐电梯上楼。
进去房间之后,被告开始跟我介绍房间格局,里面都没有人,后来被告就去上厕所,之后
我们各自躺在客厅不同的沙发上玩手机、聊天,突然被告跑过来躺在我的大腿上,我就跟
被告说:我不喜欢这个样子,你要不要去你的房间睡。他说不要。我就继续玩手机,后来
感觉他睡着了,我摇醒他叫他去房间睡觉,他就叫我跟他一起进去,我就站在他的房间门
口跟他说:你睡就好了。当时房间的灯是关着的、窗帘有拉上。他就直接强拉着我的手,
将我甩到床上,我有一直挣扎,他就一直抱住我的腰,强吻我。我有拒绝他,也很生气,
所以我就咬他的舌头跟下嘴唇(没有流血),但是他一直说很痛,我还去倒水给他喝,想
要借机打开门跑出去。好几次我跑到客厅,他就跑过来把我环腰抱我进他的房间;有次我
还跑到对面的单人房,他就说:那我们就在这个房间。因为我想要再出去,所以我跟他说
那我们回你的房间,想要借机跑走;甚至我还问他要不要脱裤子,趁他脱到一半的时候跑
出去,他又把我拉回来。他还用手跟身体压住我,将我压在床上。我就问他:你知道你在
做什么吗?这样子我们连朋友都没办法当了。他回答我说:老公跟老婆本来就不是朋友啊
。我还有跟他说:“我不要!求求你。”他不理我。我用脚踢他,他用左手将我压住,用
右手直接将我的短裤跟内裤脱到脚踝,他用手指头进去我的阴道,当时房间很暗,我不知
道是左手还是右手,中途仍持续压着我,让我没有办法动。他一直亲我,我一直躲,所以
他只能亲脖子,他还跟我说:“我把你种个草莓耶”。后来我有感觉他的生殖器官进入我
的阴道(他没有戴保险套),他跟我说他射了,他射完之后就放开我,他起来开电灯、还
发现床上湿湿的,急着要换床单,当下我觉得很恶心,完全不想要理他,我只想要去洗澡
,因为浴室在他的房间对面,所以我将衣服跟手机拿着就到对面的浴室去冲洗下体(其他
部分没有冲洗),洗完之后我跑到单人房将房间门反锁,然后他有敲门叫我开门,我跟他
说:我头很晕可以让我好好休息吗?他就回他的房间睡觉。我在房间内就用手机传Line讯
息给我的朋友,告诉朋友我被人家载到清水、在13楼,有被性侵,我的朋友帮我报案。我
就在房间内一直等到警察打电话给我,警察问我地址,我跟他说我出去看一下,我就试着
打开公寓大门,因为我没有电梯的感应卡所以我自己走安全楼梯,从13楼下到1楼去找警
察,途中我猜测因为被告睡着所以没有追过来。被害当时我的精神状况正常,我当时很不
开心,不愿意发生性行为,很沮丧。被告对我为性交时,我有很明白跟他说我不要,也有
肢体动作推他、用脚踢他,甚至是逃跑。被告都没有跟我对话,我觉得他很亢奋。被告对
我的行为造成我的生殖器官疼痛,造成我现在面对男性会害怕。我与被告没有纠纷与仇恨
等语。
2、甲○于108年7月12日侦讯时具结证述略以:我与被告是朋友关系,是在脸书认识,并
没有交往过。108年4月17日凌晨2时许,我与被告碰面是因为他一直找我出去,我有带对
话纪录(庭呈)。原本我们是在车上聊天,聊一聊之后他就说要去清水休息站走走,我就
说好,到清水时被告说他想要上厕所,我就跟他去清水租屋处,但是当时我并不知道他在
清水有租房子。我跟他说我在车上等他不上去,车子是停在地下室很闷,所以我还是跟他
上去,被告去厕所我就坐在客厅,被告上完厕所之后就坐到我旁边,他就躺在我大腿上,
我就说请他不要这样子,他就跟我说是否要当他女友什么的,我说不要开玩笑。被告就说
我们去睡觉,拉我去房间,想要跟我发生性关系,我就挣扎说不要,我跟他说这样我们连
朋友都做不成,被告就说我是要跟你当男女朋友,结果被告一直硬要抱着我,我一直想跑
出房间,但是被告都一直把我拉回来,我还咬破被告的嘴唇、舌头,之后被告脱掉我的衣
服跟裤子,在我脖子上亲我、亲我胸部,还有用手指插入我性器官,但是我不晓得被告有
无将他的生殖器插入我性器官,但是当时被告有脱下他的裤子试图想进入我性器官,且他
还有射精。之后我就马上起来去浴室洗澡,出来我就看到被告在换床单,我就马上跑到另
外一个房间锁门躲起来,被告叫我出来,我就说不要,我就马上打电话给朋友请他帮我报
警,之后就如我警询所述。被告本次跟我发生性关系,我是不愿意的。在发生性关系时、
我不愿意时,被告就抓住我的手。于本案发生后我没有再与被告联系。这件事对我造成很
大影响,让我无法好好睡觉等语。
3、于本院109年7月9日审理程序时证述略以:我与被告认识、但是没有很熟,是好几年前
透过网络认识的,我们没有交往、有发生过性关系,当时我有跟被告一起去过他家、发生
关系,有在他家看过他的家人,我没有跟他的家人打招呼,也没有听到被告有跟他家人介
绍我是他的女朋友。除了被告本案的租屋处外,只知道被告住在大里或大雅,我不确定被
告知不知道我的名字。后来我们都没有联络,我不知道被告后来做什么工作或被告有哪些
家人、他的家庭状况都不是很清楚。后来被告是用脸书讯息跟我联络上的,是在本案案发
前的前几天,被告一直传送脸书讯息给我,可能是要约我出去或聊天什么的。被告一直不
停传送如侦卷第69至139页之对话讯息,我觉得不喜欢、很烦。案发当天被告传讯息跟我
说他在逢甲,我刚好住在逢甲,被告应该是要找我的意思。我想我也很久没有看到被告,
被告也一直找我、传讯息给我,我真的没有想很多,想说可能只是聊天,就很单纯出去。
我们后来见面之后先在车上聊天,聊一聊去兜风,他说要带我去清水看夜景。后来被告说
想要回家上厕所,我那时候说路上有全家、加油站或是什么的,为什么你不在那边上?被
告也没有多说什么,就往他的租屋处去,到那边他才跟我说,那是他的租屋处。我原本要
在地下室等他,我不上去,因为车上车门关上太闷了,地下室2楼很闷,我就上去。接着
他去上厕所,我坐在客厅玩手机。接着被告就走出来,躺在我旁边跟我聊天或干嘛,说一
些话,他当时已经喝醉了,讲一些话。被告有躺在我的大腿上面,我有跟他讲,我不喜欢
这样子,后来被告在沙发上面睡着,我叫他起来去房间睡觉,还是我要回家之类,他说他
很想睡觉,我说:“那你去睡啊”,被告说“妳陪我睡”,我说“我不要”。然后被告就
拉我进房间,我被拉到房间的床上。我有企图好几次想要跑出那个房间,一直要挣脱他、
甩开他,跑到房间的门口、客厅,但是被告都把我拉回去。后来被告有对我性交,我有咬
被告的舌头或嘴唇。被告的生殖器有进入我的阴道,当天被告也有用手指进入我的性器官
,我知道被告有射精。过程中我有对他讲:不要这样子、我不愿意。也有踢被告、打他、
咬他。被告没有打我,但是他把我手压住。过程中我有倒水给被告喝,因为我原本是想说
假装倒水给他喝,至少我可以借机跑出去房间外面。被告对我性侵的过程中,我会害怕,
也会害怕他对我作出更大的伤害。性侵结束之后,我有跑去浴室冲洗下体,当时我觉得很
脏,没有想很多,第一个直觉想要冲洗。被告对我性侵结束之后,他刚好也去厕所,我趁
那个时候跑去另外一个小房间,把门反锁,被告有说他要进来,我不开门,可能那时候被
告也酒醉、想睡觉了,他就睡着了。我听外面没有什么声音,就趁这个时候传Line给我的
朋友求救、该怎么办,因为我不知道被告会睡到几点,也不知道他还会不会再进来。我忘
记当初传讯息给友人乙女内容之意思,我那时候真的很紧张。原本我不想把事情闹大或报
警,当时我是告知这件事情发生,我朋友劝我说还是报警,干嘛替他讲话,这种人,因为
我真的不是愿意的,我朋友乙女也都有看到被告一直传短信给我,我跟乙女还蛮要好的,
她也陪我去做检查。乙女大概知道我跟被告的关系,乙女认知我跟被告就是一般朋友关系
,乙女绝对不会误认被告是我的男朋友。我不知道乙女怎么跟警察报案的,我事后也没有
再问她。后来警察打给我,一直问我在那里,我真的不知道我在那里,因为我有看到被告
按楼层,我才知道我在几楼,我并不知道我在那个楼层的几号房间或编号,那时候我听了
一下想说被告应该已经睡着,我试着打开公寓的大门,结果可以打开,趁机我就赶快走下
去了。因为我没有感应卡,我不确定下楼是不是需要感应卡,我就用走的走到1楼大厅,
刚好警察也都在那里。本案发生后,除了员警要求我传送要被告开门的讯息(后来收回)
后,我跟被告都没有再传过任何讯息,被告也没有打电话或传讯息给我,问我为什么就自
己离开了。本案案发后我没有去做心理咨商,但我自己知道我不敢出门,看到陌生人都会
怕,尤其是男生,那时候也没有办法去工作。我跟被告在本案发生之前没有过节或恩怨等
语。
4、是依甲○前开证词,其就案发当日凌晨系因被告不停邀约,其始外出与被告见面,原
先二人仅在车上聊天,嗣欲前往清水休息站,然被告借口要上厕所,即驾车带着甲○前往
被告位于清水之租屋处,因被告停车之地下室闷热,甲○始跟着被告上楼,经被告要求与
其一同进房间、甲○拒绝后,被告仍强行将甲○拉至房间内甩至床上并强吻,经甲○咬被
告之嘴唇、舌头后,又以帮被告倒水、要求被告先脱下其裤子等为借口欲逃离房间,然均
遭被告拉回,被告又不顾告诉人曾对其说“我不要、求求你”并以脚踢表示拒绝之意,仍
强行以其肩膀、双手压制告诉人身体,以手指及其性器进入甲○性器之方式对其为性交行
为,嗣性交行为结束后,甲○觉得很脏、马上进浴室冲洗,并进入该租屋处另一小房间内
上锁,觉得安全后即传送讯息告知友人,由友人协助报警等节,前后于警询、侦讯及本院
审理程序时始终指述一致,并无矛盾之处,应非虚妄。且甲○于案发后即108年4月17日清
晨6时22分许,传送如附表所示之讯息予其友人乙女,并由乙女拨打电话报警,嗣经员警
与甲○确认其所在位置后,到场处理,并陪同甲○至被告租屋处门外,然未获回应,嗣甲
○并在乙女陪同下于同日即前往医院接受验伤采证,核与乙女证述之情节相符(详下述)
,并有性侵害案件验证同意书、医疗社团法人光田医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验伤诊断书、
疑似性侵害案件证物采集单、性侵害犯罪事件通报表等在卷可稽,堪认证人甲○上开证述
之内容,应属实在。
5、至辩护人虽质疑甲○不可能不知道被告姓名,而质疑甲○于警询证述之内容并非事实
云云,惟被告于本院审理程序时亦供称其与甲○之联络方式仅为聊天软件Messenger、好
像没有其他联络方式等语(见本院卷第300页),显见被告与甲○之关系,应仅系网络上
认识、前曾经发生过关系之网友而已,则甲○证称其不知道被告姓名等语,与常情尚且相
符,且被告之聊天软件暱称为英文拼音,则其中译之文字本有多种可能,且衡以一般网络
使用者在网络聊天所显示之暱称并非当然为真实之姓名,此为众所周知,则甲○前开证述
并无不可采之处。另辩护人虽质疑甲○于警询时可以指出被告租屋处之格局、摆设等情,
而认甲○本案并未遭受违反意愿性交之侵害云云,惟甲○实已证述,系因被告带其至租屋
处时,曾经向其介绍环境,则甲○于警询时可以大致陈述该租屋处之环境、摆设等情,并
无不合理之处,甚者,辩护人亦已指出甲○所陈关于该租屋处之摆设等描述有多处错误之
处,如此,又如何能称甲○当日系在情绪平和之状态下一一记忆细节?且犯罪之被害人,
于检警调查过程中,出于气愤希望行为人受到严厉制裁,故而渲染或夸大其证述,尚非难
以想像之事。又人之记忆,常随时间演进而消退,性犯罪之被害人更会因为厌恶或恐惧而
不愿意回忆事件发生经过,对细节部分更易遗忘,故要求遭强制性交之性犯罪被害人每次
接受讯问时,均能就各个细节前后均相符的陈述,实强人所难。申言之,甲○就其如何遭
被告强制性交之细节部分,于警、侦及本院审理时前后证述均属一致,并无矛盾之处,业
如上述,是尚难以甲○于警询、侦讯时对案情重要事项以外之其他枝微末节情节无从再次
清楚记忆、正确陈述,或有些微出入,遽认甲○前开证述不足采。
(四)按证人陈述之证言组合,其中属于转述其听闻自被害人陈述被害经过者,固属于与被
害人之陈述具同一性之累积证据,而不具补强证据之适格。但依其陈述内容,如系以之供
为证明被害人之心理状态,或用以证明被害人之认知,或以之证明对听闻被害人所造成之
影响者,由于该证人之陈述本身并非用来证明其转述之内容是否真实,而系作为情况证据
(间接证据)以之推论被害人陈述当时之心理或认知,或为证明对该被害人所产生之影响
,实已等同证人陈述其当时所目睹被害人之情况,其待证事实与证人之知觉间有关联性,
自属适格之补强证据(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93号判决意旨参照)。证人乙女于本
院109年10月22日审理程序时证述略以:我与甲○是认识很久的朋友、大概认识5年以上,
如附表所示之Line对话讯息截图是我与甲○的对话。主要内容是甲○遇到那件事,求助于
我,当时大概6点出头、我刚醒来要去上班,甲○向我传讯息求救,她没有传正确的地址
给我,我跟她要定位地址。我知道甲○的名字,再加上她的电话,我想说有电话,警方应
该可以用定位的方式找到,我跟她确认到正确的资讯之后,我就报警了,记得是在6点左
右报警的。我有报两次案因为我第一次打错打到消防局,第二次才成功打电话给警局。我
不知道甲○跟被告的关系,但他们绝对没有亲密关系,因为甲○那时有另一个喜欢的对象
、不是被告。因为我跟甲○感情好,她有跟我提过被告,甲○跟被告完全没有感情的关系
、没有交往,是反感的对象。我跟甲○蛮常凌晨出去玩,出去唱歌、吃饭、聊天。本案案
发之前,我跟甲○去唱歌的时候,甲○就在传讯息,我说妳不要一直在传讯息,我说是谁
打扰到她,她说被告一直传讯息一直要约甲○出去,我还主动去回他不要烦之类的话。如
附表所示之讯息“关你喔”好像是我回的,是“关你屁事喔”的意思,我不清楚甲○和被
告在本案前是否曾经发生过性行为,是唱歌那天(注:应指即送传短信之108年4月16日该
日)才从甲○那里得知有被告这个人,之前没有听过甲○提过。就我所知,甲○跟被告在
本件案发之前没有交往过,不是男女朋友关系,至于有无超越朋友关系的往来我就不太清
楚,只知道没有交往。本件案发之后,我有跟警方一起到○○○○,到场后甲○就说她趁
被告没有注意的时候从安全门下来、没有搭电梯。后续我和甲○,警方有2位还是1位一同
上去被告租屋处,按电铃、敲门都没有回应,后来就离开了,我就和甲○直接去医院验伤
还有备案。当时我跟甲○传短信的内容,是因为甲○心软,她觉得这样子就算了,但我觉
得甲○是受害者,为什么不要跳出来为自己说话为自己作主。在我跟甲○传讯息的时候,
甲○就是已经遭性侵,还是将要被性侵,我当下没有想那么多,我只知道她发生危险、想
赶快救她而已,不管她有没有被性侵。我报警的时候并没有提到甲○是被“男友”控制性
侵的话,至于有没有提到“男性友人”我忘记了。我一开始到○○○○时,看到甲○很憔
悴、很累的那种脸。后来我跟甲○在车上才讲到这件事,然后才去检伤跟报案,甲○说被
告想要进来,但她一直反抗,可能有刮伤对方的身体,抓对方,还有咬他嘴唇,我说:“
所以他有进去吗?”,她说有,很快就结束了,就是她被性侵的意思。甲○陈述这件事的
时候她的情绪反应是有口难言的样子,可能她也不想要去面对这件事,但她又觉得想要跟
我讲。她的表情很焦虑不安、没安全感,没有哭泣,表情是很冷静,因为认识她太久了,
她也不曾有这种表情,是很不安,很憔悴的表情。检查后,我只记得她私密处有撕裂伤,
其他我都忘记,顶多脖子也有等语。稽之乙女前开证述,其就案发前甲○曾向其提过对被
告是反感的对象,案发后甲○有传讯息告知其遭被告带至清水、可能遭被告侵害,后来是
由乙女报案通知警察到场,甲○系自13楼步行下楼等情,与甲○上开指述之情节互核相符
,并无相悖之处,亦与如附表所示之对话内容相合,复有台中市政府警察局108年12月13
日中市警妇字第1080094419号函检送:108年4月17日110报案纪录单2纸在卷可佐,堪认乙
女前开证述应属实在;至甲○传送予乙女之短信虽称“他要性侵我”似在指被告即将要性
侵之意,然经甲○表示其传送该短信其朋友即能了解其意思、且其该时很紧张,不知道要
讲什么,只是想要告知这个讯息而已等语,则纵甲○在传送予乙女之短信内未直接提及其
已遭被告性侵,然此或系因甲○情急所致,尚难据此为有利被告之认定;且就乙女证述关
于其与甲○通讯之内容、报警之过程及甲○于遭被告强制性交后,甲○在前往医院验伤之
车上有其未曾见过之焦虑不安、没安全感之反应等节,均属乙女亲身经历,非单纯听闻甲
○之转述,衡诸上开最高法院判决意旨,自得以之作为甲○证述之补强佐证。
(五)被告辩解不可采之理由:
1、被告虽辩称其之前与甲○为男女朋友关系,本案与甲○发生性交行为为甲○同意云云
,惟甲○与甲○之友人乙女均证称,被告与甲○前并未交往等语明确,是被告辩称其与甲
○前为男女朋友关系云云,并无证据可资证明,难认属实,而被告于对话纪录中虽显示其
知悉告诉人于逢甲之住处,然此经甲○于本院审理程序时证称之前被告并未曾去过她的住
处、仅是曾接送她回家等语明确,另甲○亦已明确证称其没有听到被告有跟被告之家人介
绍其为被告女友、其未曾跟被告交往过等语明确,是被告辩称其前与甲○为男女朋友云云
,难认可采,甚者,无论被告之前与甲○之关系为何,亦难迳认甲○于本案发生时确有意
愿与被告发生性交行为;再者,观诸被告与甲○之Messenger对话讯息截图所示,被告于
短短数日内,不断积极主动传送讯息予甲○,对甲○嘘寒问暖、主动表示要载其回家,甚
至暗示其身上有代表甲○意涵之刺青,一再对甲○表达好感、想要见面之意,而甲○曾对
被告传送“关你屁事”、“对小屁孩的乱枪打鸟没兴趣”、“已经打扰我了”、“(妳很
反感是吗?)是”、“再这样子我就直接封锁了”、“你不要那么无聊好吗”等回复,显
见甲○对于被告表示好感、有追求之意之短信已为明确拒绝、反感之意,甚者,于前开对
话内容中,完全无法看出其二人前曾有交往关系之任何迹象或对话,显见被告辩称其前曾
与甲○交往过云云,应非事实。实则,甲○与被告于本案案发当日见面前,甲○曾于对话
中表示“都几点了”等语,而参之被告与甲○见面前之讯息内容,堪认本案实系因被告于
108年4月16日晚间至108年4月17日凌晨不停传送讯息予甲○、要求见面,甚至表示人已在
甲○住处附近,甲○始被动接受被告之邀约,前往见面,由此等情节观之,难认甲○于赴
约前,可预见被告会要求与其发生性行为,堪认甲○前开指称其于案发时有明确向被告表
示其不愿与之发生性行为等语,并非虚妄,辩护人为被告辩护称被告与甲○前为男女朋友
关系、被告与甲○为本案性交行为并未违反甲○意愿等语,显系被告片面说词,与卷内事
证不符,无足采之。此由被告自承其与甲○于本案案发时并非男女朋友关系,且被告系于
本案案发前之108年4月9日始以脸书与甲○连络上(见侦卷第18页),迄至本案108年4月
17日不过仅历时8天,复自被告与甲○之前开对话纪录内容以观,甲○未曾显露对被告有
丝毫好感或欲与其深交之意愿,反而较如同甲○所指称,觉得被告一直频繁传讯短信很烦
,则在此情状下,纵甲○同意深夜与被告外出,亦非当然得认甲○有与被告发生性行为之
意愿。
2、至于就如侦卷所示,甲○在本案经乙女报警后,有于108年4月17日上午8时14分许移除
一则讯息之纪录,甲○于本院审理程序时证称系因员警到场后要求甲○拨打电话予被告要
求其开门所传送等语(见本院卷第194至195页),而与证人乙女证述其在现场没有看到甲
○应员警传短信之举动(见本院卷第281页)所为之证述不符,惟此或系因乙女当天并未
费心记忆此部分之细节所致,实则,依该留言内容所示,甲○仅系移除讯息,则被告之手
机内应有留存该讯息之原始内容(无论系文字或语音通话纪录),然被告却未曾提出,反
而于108年4月17日案发当日之下午6时30分许至19时20分许前往警局制作笔录时即称:我
没有与甲○之相关通讯纪录,我都删除了等语,则被告不将其与甲○之原始对话纪录留下
,反而在其与甲○发生姓交行为当日前往警局接受调查时,即将所有跟甲○间之对话纪录
全数删除,其所为之举动,显系被告心虚所致,对比甲○将其与被告间所留存之对话纪录
截图提供调查,应系被告之举反于常情,实系被告而非甲○有掩盖真相之意,辩护人此部
分之辩解,洵无足采。且依员警108年6月10日职务报告所载:经大楼守卫告知:被告于案
发隔天就已搬走等语,则被告于本案案发后所为种种举动,均启人疑窦,核与其所称本案
与甲○为合意性交等节,难认相符,再加上甲○已明确证述在性交过程中,其有表示拒绝
之意,且佐以前开甲○与被告之网络对话纪录所示,被告与甲○于本案案发后即未曾有任
何只字词组之联系,显见被告辩称本案系合意性交云云,并非事实。至本院卷所示之报案
纪录单,乙女于108年4月17日上午6时42分许报案,案件描述系“甲○传短信称被人限制
行动在房间内,请警协助”;与另7时3分许报案,案件描述为“报案人称他朋友甲○遭男
友控制在此地性侵、传line给他、要报案人替他报案”有歧异,然乙女证述其报警时未曾
提过甲○系遭“男友”限制行动或性侵,其仅是知道甲○有危险、想要赶快报警救甲○等
节甚明,业如上述,是自难以受理报案人记载之文字为“男友”,即迳认甲○与被告于案
发时为男女朋友关系,遑论被告实亦自承本案案发时其与甲○并非男女朋友关系,然则,
无论被告与甲○于案发当时之关系为何,均非可迳认甲○有意愿与被告发生性交行为。
3、再辩护人虽质疑甲○于与被告性交行为后,若系违反甲○意愿,为何甲○不在一开始
单独进浴室时,就立刻传短信或打电话求救,反而系在浴室冲洗后,又至另一房间才传讯
息给其朋友云云,然此业经甲○表示:“(妳到另外一间房间,妳要传讯息给妳朋友的时
候,被告有去那间房间找妳吗?)有,他请我开门,但我没有开门。”、“在外面的小房
间,我自己安全了,我才敢传。”等语,则甲○考量自己之人身安全,于逃离至另一房间
独处后始向友人乙女求助,与常情并无违背;另辩护人质疑甲○为何不于房内大声呼救云
云,惟本案案发地为被告而非甲○之租屋处,则甲○如何能得知该租屋处两旁是否有住户
?甚且,在租屋处之房间内大声求救,是否即能为其他邻居所听闻、并前往施以援手,均
非无疑,衡情,甲○当日系遭被告载至被告之清水租屋处,其甫遭性侵,自难期待性侵害
之被害人于案发后可以正确、即时的反应甚或当下向他人为求助行为,是甲○当下未若辩
护人所称大声呼救,并无不合理之处,自难以事后评断甲○当下未能为其他更为有效率或
立即之求助、反抗,即遽认本案为合意性交;实则,本案甲○系于凌晨与被告单独外出,
又经被告驾车将之带至清水租屋处,对甲○而言,该处显系全然陌生无法求助之环境,甲
○因不敌被告之性别、体力优势,突遭被告以强暴方式为强制性交,其与被告共处一室,
担心是否会再遭被告暴力对待,而身心均处于惊恐、无助之状态下,又如何能期待甲○能
如同辩护人所述为前开举动,是甲○于本案案发后,选择在其单独处于另一房间并上锁后
,向友人乙女发讯息求救,尚与常情相合,辩护意旨以此推论被告系与甲○合意性交云云
,显属无据。至辩护人复质疑甲○于警询时证称其请友人报警后,逃离租屋处前有“跟被
告说我出去看一下”等语,其举动有违逻辑云云,然依甲○警询笔录之前后语意,甲○该
证述语意之“他”应系指“员警”而非“被告”,此由甲○于本院审理程序时证述明确,
是辩护人此部分显有误会。又辩护人所称被告未掩饰身分、未控制甲○行动或强迫甲○冲
洗身体或以卫生纸擦拭,故被告所称合意性交,较为可信云云,然纵使被告未有上述举动
,亦非当然可认系与甲○合意为之。至于辩护人虽又质疑依扣案之甲○衣物所示,甲○应
未为激烈之反抗,然此或系因本案系被告于凌晨时许驾车载甲○至其租屋对甲○强制性交
,该时仅有被告与甲○二人在被告租屋处之卧室内,甲○因恐强力抵抗,反招来身体严重
之伤害甚至生命威胁所致,尚难以甲○扣案之衣物未有严重之破损,即遽认被告确有得甲
○之同意与其性交。因此,自不能以甲○于遭被告强制性交过程未激烈反抗,遽论被告并
未以强暴方式对甲○为性交行为,事属当然。是辩护人前开辩护内容,均难为有利被告之
认定。
(六)此外,并有指认犯罪嫌疑人纪录表、犯罪嫌疑人指认表(甲○指认被告)、被害人权
益保障事项告知单、告诉人手绘被告租屋处格局、房间平面图、案发现场照片、台中市政
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驻所受理刑事案件报案三联单、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
分驻所受理各类案件纪录表、案发地点大楼监视器(地下室及电梯)录影画面截图等附卷
可佐。
(七)综上所述,被告所辩显系事后卸责之词,不足采信。本案事证已臻明确,被告强制性
交犯行堪予认定,应依法论科。
附表:
┌─────────────────────────────┐
│甲○:你醒来了吗 │
│乙女:恩? │
│甲○:我被人家载到清水 │
│乙女:什么意思 │
│乙女:坏人? │
│甲○:他要性侵我 │
│甲○:但是我在00楼 │
│乙女:传地址 │
│乙女:报警 │
│乙女:定位给我 │
│甲○:这样会有地址吗 │
│乙女:快点 │
│乙女:我帮妳报警 │
│乙女:快传 │
│乙女:现在才说” │
│甲○:我现在一个人在一间房间 │
│乙女:我要工作怎么救你 │
│乙女:地址啦干 │
│甲○:清水 │
│乙女:位子资讯 │
│甲○:没关系 │
│乙女:你电话给我 │
│乙女:快点 │
│乙女:位子资讯也给我 │
│甲○:桃子 │
│乙女:快点啦 │
│乙女:智障腻 │
│乙女:? │
│乙女:? │
│乙女:那我就用我的办法做事 │
│乙女:(Line位置资讯地图显示) │
│甲○:妳不是要上班 │
│乙女:传这个 │
│甲○:你怎么来 │
│甲○:我很怕他知道我找救兵后会不会怎样 │
│乙女:我跟你说 │
│乙女:我先报警比较快 │
│乙女:我用好过去 │
│甲○:拜托 │
│乙女:你神经 │
│乙女:我过去你会来不及 │
│甲○:我手机快没电了 │
│甲○:他已经睡了 │
│乙女:如果他真的要对你怎样,不是性侵这样怎么办 │
│乙女:总之报警就这样 │
│乙女:我打电话了 │
│乙女:干我过去太久来不及救你 │
│乙女:在那智障 │
│乙女:管你屁事 │
│乙女:你真的怎样不是性侵那么简单 │
│乙女:有案底更惨、妳到现在还在为他说话 │
│乙女:智障腻 │
│乙女:我跟我妈先请假了、救你在过去 │
│乙女:你要听我的 │
│甲○:嗯 │
│乙女:不要为他说话好吗 │
│甲○:○○○○ │
│乙女:你电话 │
│乙女:我请警察查你位子 │
│甲○:(甲○之电话号码) │
│乙女:你冷静乖乖 │
└─────────────────────────────┘
这什么相对奇怪的关系来往啊……
作者: qwe60038 (JWYan)   2020-11-18 14:49:00
五楼 你
作者: freshwine (fresh1997)   2020-11-18 14:50:00
楼下看完了吗
作者: selvester (水昆虫)   2020-11-18 14:53:00
滑到手指都酸了
作者: nihow78 (这不是分身)   2020-11-18 14:53:00
后面那个乙骂的很好
作者: alboys (黑猫)   2020-11-18 14:55:00
直接看留言,结果有人仔细看完吗?
作者: tryik (黎)   2020-11-18 15:01:00
真的智障,朋友要救援,人还拖拖拉拉
作者: Kazetachinu (吾乃肉弟国子民)   2020-11-18 15:04:00
这种智商 难怪之前会连名字都不知道就上床
作者: duck200017 (COOKIE)   2020-11-18 15:10:00
只有我直接end吗?
作者: aiam   2020-11-18 15:27:00
吐槽点真多脑袋真的不知装啥 还说什么在车上很闷就跟着上楼
作者: sciss1 (无)   2020-11-18 15:34:00
与其怀疑智商,不如问:世界上,有多少人只是单纯的活着?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