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suzichen (Zoo)》之铭言:
: 台湾的事件 今天判刑
: “19岁陈姓男子追求在医院工作的24岁女子小美(化名)遭拒,竟伙同5名友人将小美强押
: 到乌来山区,性侵、殴打并全程录影,甚至强押到地下钱庄借钱,连地下钱庄老板都看不下
: 去。”
: 女孩下班被性侵殴打
: 其中两男性未成年,被判有期徒刑9月及7月,均可易科罚金。
: 其他男性主嫌犯 台湾只判四年哦?
: 这样不是两年又可以假释出来再做一次了?!
就法官法盲阿 用这个
第 224 条
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药剂、催眠术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为猥亵之
行为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亦同。
但押到地下钱庄 明明行为已经构成下面这个了
第 328 条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强暴、胁迫、药剂、催眠术或他法,
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为强盗罪,处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
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强盗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
伤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项及第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犯强盗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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