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逛了劳动部加班试算系统才知道
加班计算是本俸/30/8=每小时薪资
假设劳工采月薪制,月工资总额 28000 元,
月薪给付总额相当于 240 小时者
(即月薪总额除以30日再除以8小时核计者),
平日每小时工资额为 116.66 元
然后才以
116.66×1.34=156.32
或
116.66×1.67=194.82
但实际上班天数以22天*8小时算
28000/176=159.09
简单说
就是加班的前两个小时 加给后还比本俸以实际工作时间(22天)计算的少
这件事不会很奇怪吗?
另外好像有看到,该月工作日,好像是看资方与劳方约定,
也可能是31日计算??不知道是不是看错了。
想请问在各大公司里
实际加班费的计算是跟系统一样的计算方式吗?
这样是不是以后都拒绝加班比较划算?
薪资又没多给,不如在家耍废
更奇怪的是最低时薪是158,但最低月薪是23800,
算下来,薪资没28000以上的,似乎都不如去打工或当外送师?
有卦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