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安安安, 就是那个法律人啦!
法理情、情理法,只要是用人来进行判决,
一定会遇到这样的比例抉择,
而我们小老百姓,可以从新闻上的判决结果,
来根据自己的爱好,决定要不要将其冠上恐龙法官的头衔。
会有这种差异,归根究柢的结果,肯定是因为,
同个案件各个法官的判决都不尽相同,
只差一点可能还好,但差太多基本上就代表他们各自的
法理情、情理法所拿捏的比例不一样。
那么,为什么不在刑期的规划上,实际的制作出一张刑期对照表?
比如说:
交通事故肇事者应受刑期表:
基本刑 -> 6 个月
肇事者为 18 ~ 60 岁 -> + 50 ~ 100 %
肇事者为单亲家庭 -> - 10 ~ 30 %
肇事者为独生子女 -> - 10 ~ 30 %
肇事者年收入小康 -> + 50 ~ 100 %
被害者为 18 ~ 60 岁 -> + 50 ~ 100 %
被害者为单亲家庭 -> - 10 ~ 30 %
被害者为独生子女 -> - 10 ~ 30 %
被害者年收入贫穷线 -> + 50 ~ 100 %
之类的,像这样明文规定出应有的刑期变动量,
既可以让法官满足自己的法理情、情理法比例,
也能从刑期的上下限定订出不会让人民感到恐龙的公正判决。
这样做有什么不妥吗??
喔对了,法官最重要的应该是公正无私吧?
最公正无私的训练方式应该是理工科的训练方式,
为什么法官却是用文科的方式来训练的?
非常之好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