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内容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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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说
虽然犯了罪(例如杀人)
但有的人可能有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
导致他不知道或不清楚自己做错了
所以“不能全怪他”
乍看有道理
但仔细想想
其实很怪
人是你杀的
为什么只因为你杀人时的精神或心智出现辨识问题
你就不用负全责了??
那被你干掉的人不是很倒楣?
你因为有病(或其他因素)导致失去(或降低)辨识能力而犯罪
客观上还是你干的啊
人就是被你干掉了啊
为什么不用负全责而可以减轻或不罚?
刑法第19条到底有没有道理?
该不该修法废除?
有没有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