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要修刑法了齁!
立委不读书不知道重点。应该要顺便修一修:
1.完全责任能力降为16岁(投票年龄都下降2岁,责任能力当然可以也下降2岁,现在小朋
友早熟得很,为善足以有智慧去投票、为恶足以有智慧去犯罪)、限制责任能力降为12岁
。以免轻率依照年纪减刑了人小鬼大的罪犯。
2.增设某些暴力犯罪类型,举例:随机无冤无仇杀人、或连续杀人,不得假释。
3.如果2.无法达成,那么增订凡是于杀人案件的判决中认为被告良心未悯尚可教化、未判
被告死刑的法官,应接纳获得假释的该案受刑人予以迁户籍并居住于该案判决的法官家中
,由法官担保假释者的行踪与教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