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怎样才算是无法教化?

楼主: Freeven (夏舞枫)   2020-11-02 05:10:58
来看看那个撞死法律人,一、二审都判死刑的案子(更一审判无期徒刑)
台湾台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瞩重诉字第1号被告洪当兴杀人案件新闻稿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17367
四、本院量刑之依据
(一)被告于犯后虽曾拨打119,但并未向有侦查犯罪权限之警察机关报案自首犯罪,而系
到场处理之员警因本院法警告知而得悉被告涉案后,被告始向员警坦承其为肇事车辆驾驶,
故本案不合于自首减刑之要件。
(二)死刑存废是一种选择,这种选择有其社会文化、群体价值甚至历史背景因素,并非单
纯经由法学概念之推导或演算即可得出标准答案。本院认为在民主国家中,对于不法犯行是
否选择将死刑列为刑罚效果,系基于人民之意志、价值判断所为之选择与决定,死刑制度存
在与否之抉择,即应由人民或人民经由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之政治部门做出政治决定,而非由
审判机关代人民做出选择。
在人民或人民经由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之政治部门做出政治决定,并经立法机关废除现行法有
关死刑之刑罚规定前,死刑自仍属现行有效之刑罚之一,而为本案量刑选项之一。
(三)我国既属尚维持死刑制度之国家,对剥夺人民生命之决定即应受公政公约之约束与限
制,限于情节最重大或最严重之罪行,且不违反该公约第14条之保障下,始得科以死刑之惩
罚。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271条第1项之故意杀人罪,属公政公约第6条第2项所定之“情节最
重大之罪”(themost serious crimes,或译为“最严重之犯罪”),且符合联合国经济及
社会理事会决议批准公布之保护面临死刑者权利保障条款第1条所揭示之“故意而造成致命
或其他极端重大后果的犯罪”(intentional crimes with lethal or other extremely gr
ave consequences),经本院依据符合公政公约第14条保障之规定进行公平审判,自得将死
刑列为可科处之刑罚。
(四)本案被告心智正常,生活状况并无难以承受之重大变故,且被害人等正准备离开本院
,并无对被告挑衅或刺激之情况下,仅因先前婚姻生活及调解程序中对被害人累积之不
满,即因怨愤而突起杀意,以驾车冲撞、碾压之残暴方式,在本院院区范围内恣意杀害其前
配偶李怡慧及在案发当日才初次见面仅系单纯执行律师业务之黄政雄律师,被告之犯罪动机
具特别可责性,犯罪手段或情节具特别残暴性
,无视国家法纪、视人命如草芥,恶性至为重大。又其犯罪结果除剥夺被害人2人之生命外
,更造成律师之恐慌、不安而于执行职务时有后顾之忧,对社会秩序及有赖在野法曹(律师
)共同参与维护之法治秩序具严重破坏性、危害性。参酌被告犯后虽曾表示愧疚之意,并为
抄写佛经等举动,但始终否认有杀害被害人之犯意,并仍一再将其所为归咎于被害人在调解
过程中之陈述或黄政雄律师于案发前所为之手部动作,或以其独力照顾子女之压力卸责。被
告所犯杀人犯行就其手段、情节、所生损害等一切情状,均显示其恶性重大至极,为使罪责
相符、刑罚相当,并彰显国法尊严、维护法治、保障社会安全,本院欲求其生而仍不可得,
故检察官请求对被告处以极刑,核属相当,爰量处被告死刑,并宣告褫夺公权终身。
“这辈子千万不要他妈的动到法律人”
这是我看完的感想
※ 引述 《GGininGG (软趴趴)》 之铭言:
: 这都要归功于台湾人民的素质
:  
: 法官都能知道你可以教化
:  
: 压你一个无期徒刑
:  
: 多年后假释出狱,交给社会承担
:  
:  
:  
: 我有一个大胆的想法
:  
: 怎样才会被判死刑,而且情节重大,无法教化?
:  
: 不签联络簿算吗?
:  
作者: C13H16ClNO (3955 老地方见)   2020-11-02 05:12:00
现在只要看到公约两个字就很想嘘尤其后面还挂英文的
作者: s09371703 (重考在宏达)   2020-11-02 05:19:00
尤其英文还说不好很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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