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b777300 (su35s)》 之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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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何台湾对于被害人的保护常常远高于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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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恶性杀人者判死刑很困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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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统、司法部长签署死刑令很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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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社会应该给个机会让加害人能重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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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权?活人有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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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个精神病就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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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被害人就该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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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堆人说死刑无法吓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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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屁!要是设立死刑方式有绞刑+电椅+鞭刑到死,你看那个人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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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权是给人用的,畜生不如的人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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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过很多遍了,被害人的公道,不是刑法要管的,因为那是你私人自己的事,跟刑法无关
一个人犯了罪,他侵害的叫“国家”,而刑法的存在,就是为了帮“国家”讨公道
因此,刑事诉讼是国家的公务员